王女士站在深圳出租屋窗前,手機屏幕上是女兒在山東老家的照片。離婚兩年,她只見過女兒三次。當初離婚協議上那句“女方有權探視孩子”如今成了空頭支票,前夫張先生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今年春節,她又一次被擋在門外。
“每周五下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這是王女士在法庭上堅持的探視方案。她沒想到,這個看似合理的要求,竟會成為前夫拒絕探視的理由。
法院調查發現,孩子在山東由張先生父母照料,而王女士在深圳工作。跨越千里的探視安排確實難以每周實現。最終,法官駁回了王女士的每周探視請求,改為寒暑假各連續生活20天的探視方案。
01 跨越千里的探視困境
王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時,女兒年僅5歲。離婚協議僅簡單約定“女方有權探視孩子”,未明確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離婚后孩子隨父親張先生生活,但因張先生工作繁忙,實際由山東老家的爺爺奶奶照料。
王女士在深圳工作,每次探視需往返兩千公里。起初她每月探視一次,但張先生常以“孩子生病”“要上興趣班”等理由推脫。兩年間,王女士僅見過女兒三次。
2025年初,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明確探視權:每周五下午接走孩子,周日下午送回,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按此方式執行。
張先生當庭反對:“孩子已在山東定居上學,每周往返根本不現實。王女士在深圳租房住,連固定住所都沒有,如何照顧孩子?”
法院調查確認,孩子確實在山東生活就學。法官認為,王女士主張的每周探視方案脫離實際,強行執行可能影響孩子正常學習和生活。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一、王女士每年暑假期間與女兒連續共同生活20天,每年寒假期間連續共同生活10天;
二、具體履行時間根據孩子放假安排,由雙方提前30天協商確定;
三、張先生需在探視期開始前3天將孩子送至深圳,并負擔往返交通費;
四、春節實行單雙年輪流制,單年與張先生過年,雙年與王女士過年。
裁判理由明確指出:探視權安排應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本案中孩子已在山東形成穩定生活學習環境,不宜頻繁打破這種穩定。
王女士主張的每周探視跨度大、頻次高,既不便執行也不利孩子成長。寒暑假集中探視既能保障親子相處時間,又避免影響孩子學業。
法院特別強調,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負有協助義務。張先生需主動配合探視安排,不得設置障礙。若阻撓探視,王女士可申請強制執行。
03 探視權約定的法律分析
約定內容需具體可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模糊的探視權約定是糾紛的根源。實踐中常見“有權探視”“每月探視”等籠統表述,給阻撓探視留下空間。
有效的探視權約定應包含三要素:
時間精確到時點:“每周六9:00-17:00”而非“每周一天”
地點明確到具體位置:“小區門口”“學校正門”等可識別地點
接送責任清晰劃分:“由非撫養方接送”或“撫養方送至指定地點”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13年家事案件代理經驗,特別指出:“距離是探視權安排的核心變量。父母異地時,寒暑假集中探視比分散探視更符合兒童利益。”
特殊假期安排需單獨約定
法定節假日探視最易引發沖突。法院判決中采用的 “單雙年輪流制” 是通行做法:
春節、中秋等傳統節日輪流探視
兒童節、生日等特殊日子可固定歸屬
寒暑假探視時長根據年齡遞增:3歲以下不超過3天,學齡兒童可10-15天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協議中應預留調整機制:“如遇孩子考試、患病等特殊情況,經提前通知可變更探視時間,但需補足探視天數。”
違約需設懲戒條款
司法實踐中,阻撓探視的違約成本普遍偏低。王女士案判決書雖明確張先生的協助義務,但未規定違約責任。
俞強律師建議在協議中加入:
經濟懲戒:“無正當理由阻撓探視,每次賠償XXX元”
執行保障條款:“連續三次阻撓探視,可申請變更撫養權”
證據固定指引:“微信記錄、通話錄音可作為違約證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撫養費與探視權不能掛鉤。“不給錢就不讓見”的約定無效,拖欠撫養費并非阻卻探視權的法定事由。
04 探視權行使的注意事項
八周歲以上兒童意愿應受尊重。根據《民法典》,法官應聽取八周歲以上兒童對探視安排的意見。但需注意:
應在單獨環境中詢問,避免父母在場施壓
需辨別是否受撫養方洗腦影響
智力發育遲緩兒童可降低意愿權重
放棄探視權條款無效。部分離婚協議約定“一方自愿放棄探視權”以換取財產讓步。此類條款因違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而無效。放棄探視權方隨時可起訴主張權利。
強制執行有邊界。當對方拒不配合時:
可申請法院執行,但不能強行搶奪孩子
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列入失信名單等措施
極端情況下可基于“嚴重阻撓探視”請求變更撫養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醒:“探視權糾紛的核心是兒童福祉。父母對抗時,孩子往往成為情感人質。理性約定探視條款,是對孩子最后的保護。”
一位年輕母親在判決生效后第一次完整擁抱女兒時淚流滿面。二十天的暑假共同生活,補償了兩年分離的思念。法院的判決書不僅保障了她的探視權,更守護了孩子享受母愛的權利。
探視權約定的細節決定親情的溫度。法律文書上的每一個時間點、每一處地點,都是親子關系的生命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探視權執行難多源于約定模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寒暑假、節假日等特殊時段的探視安排,可減少80%以上糾紛。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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