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一審敗訴以后又提出了上訴。這次我們業主委員會被通知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一審我們已經勝訴了,對方不服提出上訴。這個案件是物業公司作為應急物業應政府的要求進駐青島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他所收取的公共收益全部用來抵扣了物業公司的物業費。物業公司認為他們與政府簽訂的應急物業服務,合同規定了物業費的標準,即如果物業費用收取達不到約定的金額,由收取的公共收益來彌補。這份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們業主委員會這一方是不認可的,認為公共收益不能用來彌補物業費,即使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況且這份合同沒有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通過,對業主不產生法律效力。而物業公司認為他們屬于前期物業,不需要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就直接對全體業主產生法律效力。這種觀點對嗎?他們還認為,他們收取的公共收益,絕大多數都用作了小區的公共支出,所以不應再返還。這種觀點你認同嗎?該案將如何應對?周一我將去青島與業主方見面商討一下,周四開庭。這期間我將準備好答辯書,看二審如何發展,接下來我繼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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