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離婚時未必能分一半。
甲與乙于2023年初通過朋友介紹相識,相處僅三個月后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為表達愛意與誠意,甲將自己婚前全款購買的上海市浦東新區房產加上了乙的名字,雙方書面約定乙享有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
這段婚姻僅維持了不到兩年時間。雙方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大而頻繁爭吵,最終感情徹底破裂。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甲按照約定支付房屋市場價值50%的折價款(約300萬元)。
甲對此堅決反對,認為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乙對房屋產權取得沒有任何貢獻,且婚后家庭開銷均由甲負擔,不同意支付如此高額的補償。雙方對這套加名房產的分割比例產生嚴重分歧(注:本案細節已進行脫敏處理,人物及品牌信息均為化名)。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案涉房屋歸甲所有,甲按照房屋市場價值的20%向乙支付折價款(約120萬元)。
裁判理由:
加名行為的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原為甲婚前個人財產,甲婚后為乙“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完成加名登記后,該房屋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約定比例非分割唯一依據:盡管雙方曾約定乙享有50%份額,但該約定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綜合考量。該條款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雙方名下,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
分割比例的綜合考量:法院在確定補償數額時,結合加名目的,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不足兩年)
乙對房屋產權取得無資金貢獻
甲負擔了婚后主要家庭開銷
雙方未共同孕育子女
甲在婚姻中無重大過錯
法律分析: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內財產歸屬方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即使未完成加名手續,擬加名一方也可依據有效協議主張權利。
加名行為的法律性質:婚內房產加名通常被視為共有財產轉化的法律行為。一方將個人房產轉為雙方共有,往往以建立和維護長久穩定的婚姻關系為基礎。這種給予行為不同于一般民事贈與,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因素。
上海婚姻法律師在實務中注意到,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當婚姻關系短暫且非出資方貢獻有限時,是否應完全按照登記份額分割?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為此提供了裁判指引:法院在分割此類房產時,應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以下關鍵因素:
婚姻存續時間:短期婚姻(通常指三年以內)中,非出資方獲得的補償比例往往較低。
共同生活及生育情況:是否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是否共同生育或撫養子女。
對家庭貢獻:包括經濟貢獻和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等無形貢獻的價值。
離婚過錯:是否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行為。
房屋市場價格: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直接影響補償數額。
實務建議
明確約定份額性質:加名時若確定按份共有,應在登記文件中明確記載各方比例,避免推定為共同共有(即各占50%)。
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的情況,可另行簽訂協議明確:若婚姻存續未達一定年限(如五年),按貢獻比例調整分割份額。
注重貢獻證據保留:家務勞動、子女撫養等無形貢獻可通過日記、影像等材料證明,在訴訟中主張合理補償。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13年婚姻家事專業經驗,在處理此類涉房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發現:法律既要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肯定非出資方對家庭的付出,更要防止婚姻成為不當牟利的手段。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不動產往往是核心爭議標的。通過本文分析可見,房產加名不等于離婚時必然平分。法律在尊重產權登記的同時,也注重考察婚姻的本質——雙方是否真正形成了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并共同為家庭作出貢獻。
上海婚姻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準確把握《民法典》與司法解釋的精神,平衡法律理性與情感需求,既要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肯定非出資方對家庭的付出,更要防止婚姻成為不當牟利的手段。
法律在尊重產權登記的同時,也注重考察婚姻的本質——雙方是否真正形成了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并共同為家庭作出貢獻。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離婚協議條款的設計與履行涉及復雜法律技術,個案細節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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