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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全款、入住 17 年,卻被告知合同無效?開發商以“印章偽造”“房屋查封” 為由拒絕過戶,購房者該如何捍衛權益?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深度解析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律認定。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2007 年,購房者陳明與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以 577070 元購買位于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合同明確:甲公司需在合同生效 30 日內辦理登記備案,交房后 90 日內協助辦理權屬登記;陳明于 2007 年 2 月 6 日支付 50 萬元,2 月 8 日付清剩余 77070 元房款。2009 年,陳明入住房屋,但甲公司始終未履行備案及過戶義務。
(二)糾紛爆發與爭議焦點
2024 年,陳明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與甲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判令甲公司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過戶手續;
甲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陳明主張,已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甲公司應兌現合同承諾。
甲公司則堅決反駁:
否認簽訂合同及收款,稱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乙公司)偽造公章、冒用授權對外售房,相關事實已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
指出房屋在 2006 - 2008 年期間被法院查封,合同簽訂及付款均在此期間,買賣行為應屬無效;
強調房屋至今存在抵押,無法辦理產權證 。
(三)案件關鍵證據與事實
合同與收據:陳明提交的合同及收據顯示,出賣人處加蓋 “甲公司” 印章,收款單位處加蓋 “甲公司財務專用章”,但甲公司否認印章真實性。
確認書:2009 年甲公司出具的《項目告知確認書》承認陳明購房事實,確認房款由乙公司收取,并認可房屋及款項信息。
合作關系:生效裁判文書查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乙公司售房及收款行為屬代理行為 。
房屋狀態:房屋曾被法院查封,且存在抵押登記,至今未辦理產權證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代理行為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代理的規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售房,乙公司簽訂合同、收取房款的行為應視為甲公司行為,合同直接約束甲公司與陳明 。
查封與合同效力:雖然房屋在簽約時處于查封狀態,但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查封期間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僅限制物權變動,不影響合同債權效力。只要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如欺詐、惡意串通等),應認定有效。本案中,無證據表明合同存在此類無效事由。
印章真偽不影響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印章被認定為偽造,若有證據證明存在代理關系或構成表見代理,合同依然有效。甲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及生效判決認定的委托銷售事實,足以證實合同關系成立。
(二)甲公司抗辯理由評析
印章偽造抗辯:甲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導致印章被冒用,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陳明。乙公司的代理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甲公司需承擔相應后果。
查封無效抗辯:混淆了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查封不影響合同債權效力,僅限制房屋過戶,甲公司以此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抵押障礙抗辯:房屋抵押屬于合同履行障礙,而非合同無效事由。甲公司應先解決抵押問題,履行過戶義務,或對陳明承擔違約責任。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陳明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同時,因陳明自愿撤回辦理備案及過戶的請求,法院尊重其處分權。判決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要點
核查售房主體資格:簽約前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核實開發商資質、房屋產權狀態及抵押查封情況。要求查看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確認售房行為合法性。
保留完整交易證據:妥善保存合同、付款憑證、收據、溝通記錄等資料。本案中,陳明正是憑借確認書等證據,證明合同關系及付款事實。
關注合同履行動態:定期跟進備案、過戶進展,發現異常及時通過律師函、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二)開發商合規經營提示
規范委托銷售管理:明確受托人權限范圍,定期核查銷售行為,防止印章濫用、越權代理等風險 。在委托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約束受托方行為。
及時處理產權瑕疵: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問題時,應在銷售前如實告知購房者,并制定解決方案,避免引發糾紛。
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定期組織法律培訓,提升員工合規意識,確保銷售流程合法合規,減少潛在訴訟風險 。
房產交易涉及大額資金與復雜法律關系,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糾紛。若您正面臨類似問題,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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