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以下簡稱217號文件),對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的文件,大家應該不陌生,自從2023年政策出臺以來,每年都會下方關于名單制定的文件,比如:工信廳財函〔2023〕267號、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但是今年下發的文件,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相當于收緊了先進制造業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的條件,對于相關企業來說,屬于利空消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
本文就217號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進行分析,幫助企業更好的理解并消化相關規定,盡量規避由此導致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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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制造業銷售額判定條件的變化
根據規定,享受加計抵減優惠的前提條件為制造業企業,以制造業銷售額作為判定依據: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即制造業銷售額占比需要過半。
217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的,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其實,本規定,在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以下簡稱248號文件)就有所體現: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本身不從事產品的生產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
結合248號文件和217號文件,筆者認為:對于委托外部進行加工并收回產品對外銷售的,該部分產品的銷售額不得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即只有企業自身實際生產加工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產生的銷售額才屬于制造業產品銷售額。
這對于只負責研發及設計,不從事產品生產或很少從事產品生產的企業來說,絕對是個大大的利空,按照217號文件的規定,這些企業將沒有或有很少制造業銷售額,從而不符合制造業企業的條件,即使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也無法享受先進制造業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稅收優惠。
02
關聯交易的限制
21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上述規定,實際上就是對利用關聯交易多享受加計抵減的限制,或者說堵上了政策的漏洞。實務中,不少企業確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多享受加計抵減的情況,比如:母子公司之間,通過人為交易或不公允交易,增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增大可享受加計抵減的金額,人為多享受稅收優惠。
實務中,為規避涉稅風險,企業在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時,需要對可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明確區分,對于符合217號文件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03
先出售后回購業務的限制
217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享受政策的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為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后進行回購的,應當僅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
實務中,上述業務一般走委托加工,企業取得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的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不少企業,為了增大加計抵減額,以“先出售后回購”的方式進行操作,相當于取得兩次材料的進項稅額,這就加大了加計抵減額,相當于多享受了稅收優惠。
舉例說明:
正常委托加工:購進原材料,采購成本1000萬元(不含稅,下同),進項稅額130萬元;委托加工后收回產品,支付加工費400萬元,進項稅額52萬元,假定沒有其他進項稅額且全部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則加計抵減額=(130+52)×5%=9.1萬元。
先出售后回購:假定將原材料以1100萬元的價格先出售,加工完成后以1500萬元的價格回購,此時,取得進項稅額為195萬元,其他條件同上,則加計抵減額=(130+195)×5%=16.25萬元。
對比分析下,采取先出售后回購的方式,可以多加計抵減16.25-9.1=7.15萬元。
因此,為防止企業以“先出售后回購”的方式,人為增大加計抵減額,政策規定,該方式下,僅就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實際上還是按加工費400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最終可以享受的加計抵減額仍為9.1萬元。
以上是筆者就217號文件中的關于加計抵減相關限制性規定進行的分析,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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