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許瑤蕾
行政機關需證明其已盡合理檢索義務方可答復“信息不存在”;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數量、頻次明顯超合理范圍,可按標準收取信息處理費;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6月13日,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發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白皮書,作為全市基層一審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該院2022至2024年共審結政府信息公開案件469件,占審結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8.94%,案件占比及敗訴率不斷下降。
規范信息檢索義務
在方某訴某街道辦一案中,方某申請公開某小區房屋建設規劃銷售許可審批材料,并提供了其他行政機關文書中提及的相關信息線索。街道辦卻僅以“小區由開發單位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集資建設,未辦理過相關審批手續”為由,答復信息不存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街道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合理、全面的檢索義務,作出的答復主要證據不足。最終判決撤銷原答復,責令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行政機關負有審慎審查、合理檢索的法定義務。”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程媛強調,當申請人提供了指向政府信息存在的線索時,行政機關應當依據線索,在合理的范圍內、選取合適的檢索方法,而非簡單以“不存在”搪塞。
記者了解到,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對合法的行政行為依法給予支持,對行政機關錯誤的認識依法予以糾正。2022至2024年,共判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復或確認行政程序違法的49件,占12.9%,依法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
公共資源高效配置
在盛某訴某街道辦一案中,盛某申請公開13項信息,指定紙面提供方式并要求郵寄。行政機關經檢索僅查找到3項信息共計2397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定的收費標準,向其發出收費通知。盛某認為此屬“不答復”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申請人申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照30頁以下、31—100頁、101—200頁、201頁以上等不同標準計算費用,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盛某訴請,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是《辦法》實施以來,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政府信息公開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案件。”程媛介紹,通過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收費,既保障公眾合理知情需求,又避免有限行政資源被濫用,實現了公共資源的高效配置。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往往蘊含其他行政或民事爭議,單純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難以觸及核心矛盾。”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熊文超介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加強詢問和釋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充分發揮行政訴訟集中管轄的優勢,促進爭議實質化解。有54件案件通過法院深入細致的工作,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促成當事人撤回起訴,占結案總數的11.51%。
平衡隱私權知情權
在夏某某訴某街道辦一案中,夏某某申請公開轄區全部螃蟹養殖戶的養殖面積及補償情況。某街道辦以涉及第三方隱私為由,在征求第三方意見后,未予公開。
法院審理后認為,為保障征收補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被征收人應當讓渡部分個人信息,優先保護公民知情權。“養殖戶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可以隱去,而各個養殖戶的養殖面積、補償金額與補償款來源及房屋補償情況等核心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判決撤銷原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答復。
“我們在辦案中發現,部分行政機關存在對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把握不夠準確的問題。”熊文超介紹,行政機關在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時,未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甄別區分,對可以公開的依法公開,對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而是作出一律不予公開的答復。
對此,2024年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對各區近3年行政訴訟數據進行對比,結合行政案件趨勢變化、案件特點、敗訴原因進行類型化分析,為案件數量較多的6個行政區量身定制了一份行政訴訟分析報告,并提出了工作建議。各行政區均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據此制定多項規范性文件。這一“因地制宜促推法治政府建設”的做法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推廣,形成司法與行政互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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