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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
《管理辦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簡稱“部級孵化器”)的認定中,設置了標準級和卓越級兩類,這是本次修訂中最大的調整。
《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孵化器管理職責劃入工信部
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孵化器建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業孵化發展道路。目前,全國孵化機構總數1.6萬家,在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布局建設分支機構,培育了一大批具有影響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在推動經濟快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2023年3月,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孵化器管理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對孵化器發展賦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為孵化器發展厘清思路、明確方向,進一步聚焦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強化高水平科技服務,適應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需要。
系統性重構,推動孵化器轉型
《管理辦法》綜合考慮孵化器發展現狀、問題和趨勢,契合當前發展實際進行了系統性重構,旨在推動孵化器從量的增長向質的提升轉變,從提供服務向構建創新創業生態轉變。
修訂思路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從功能定位上,突出促進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突出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
二是從管理體系上,推動原國家級轉為部級(標準級)孵化器,同時,聚焦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培育對標國際一流的部級(卓越級)孵化器,引導各類資源要素集聚。
三是在認定標準上,標準級孵化器更加注重服務能力和孵化績效,卓越級孵化器則強化產業屬性、服務功能、高端人才、投資帶動、加速轉化等方面的能力,整合集聚創新資源,構建創新創業發展生態。
四是在工作機制上,突出部省協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標準引導和監管,同時,引導地方各級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
部級孵化器:標準級和卓越級
《管理辦法》共7章29條,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管理職責,以及孵化器定位、功能和目標。第二章認定條件。明確部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卓越級孵化器實行擇優認定,并提出認定條件和要求。第三章認定程序。明確孵化器申請、審核推薦、評審認定、組織實施等程序要求。第四章評價監督。明確孵化器績效評價、日常監督等要求。第五章變更與撤銷。明確經認定的孵化器變更和撤銷的相關要求。第六章促進與發展。明確促進孵化器發展的相關措施,在政策支持、能力建設、創新加速、統計調查、專業化發展等方面要求。第七章附則。明確參照管理、績效評價、解釋和廢止等相關要求。
《管理辦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孵化器的認定中,設置了標準級和卓越級兩類,這是本次修訂中最大的調整。
其中,標準級孵化器對標原國家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即達到規定條件就可被認定為標準級。對于原國家級孵化器而言,新設立的標準級條件充分銜接原政策框架,保持了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通過優化和提高相關指標要求,推動原國家級孵化器平穩過渡到部級(標準級)孵化器。
▲標準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
從認定條件上看,標準級孵化器結合新時期新要求,新增和優化了部分指標,本質上更加注重孵化服務能力和孵化績效,包括:增加在孵企業新增注冊數占比、創新型企業占比、在孵企業營收和研發投入增長率、孵化服務收入占比等體現企業質量和孵化器運營能力的判定條件;調整優化孵化資金規模、畢業企業數量等指標條件;適當降低場地面積、在孵企業數量等規模上的要求。
部級(卓越級)孵化器是對標國際一流,擇優認定,面向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提供高標準專業化服務的創新型孵化器。卓越級孵化器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堅持優中選優、總量控制,通過政策引導和統籌布局,著力發揮卓越級孵化器的標桿示范和引領作用,推動前沿技術成果產業化。
▲卓越級孵化器實行擇優認定
卓越級孵化器充分體現強產業屬性、強服務功能、強人才牽引、強投資賦能、強加速效應五大方面,通過專家評審擇優遴選。
評價監督:卓越級孵化器3年復核一次
《管理辦法》對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認定部級孵化器,包括標準級和卓越級。
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同時負責制定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開展孵化器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等工作。
關于評價監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孵化器績效評價標準,標準級孵化器每年進行績效評價,卓越級孵化器每3年進行復核。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結合區域實際統籌布局孵化器發展,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新舊銜接:過渡期至2027年末
新認定的部級孵化器與原有國家級孵化器如何銜接?
自《管理辦法》印發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為政策銜接過渡期,過渡期內相關機構原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繼續保留,同時可按《管理辦法》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過渡期結束后,未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資格的原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不再保留相應資格。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銜接另行通知。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5〕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強化高水平科技服務,提升孵化服務效能,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稱部級孵化器),包括標準級和卓越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標準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四)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九)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年統計數據。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卓越級孵化器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實行擇優認定,應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強產業屬性。聚焦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匯聚并服務一批早期創業項目和科技型企業,形成產業集聚效應和創新生態。近兩年每年服務的細分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不少于30家。
(二)強服務功能。聚焦前沿技術開展全鏈條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搭建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研發、設計、驗證、檢驗、測試等專業服務;全方位賦能企業成長,提供產業對接、市場推廣、企業管理等增值服務。近兩年每年服務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強人才牽引。管理團隊由具有行業影響力的產學研復合型人才或在龍頭企業具有資深從業經驗的領軍人才牽頭組建,懂技術、懂創業、懂投資、懂產業;具有一支高水平專業孵化服務隊伍。
(四)強投資賦能。能夠聯動至少一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細分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圍繞服務企業投早、投小、投長期。
(五)強加速效應。能夠帶動一批前沿技術成果轉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營業收入等快速增長。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 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 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申請標準級孵化器,相應規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依屬地原則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和公示,將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和實地抽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部級孵化器(標準級/卓越級)。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四章 評價監督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孵化器評價復核,對標準級孵化器每年進行績效評價,對卓越級孵化器每3年進行復核,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部級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實名反映,并提供佐證材料。經省級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規處置。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九條 部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等級為(D)的標準級孵化器,復核不通過的卓越級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后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按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支撐科技型企業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應深化加速服務功能,通過定期設立創業加速營等形式,集中遴選優質項目并提供早期投資、產品打磨、產業對接、融資支持、創業輔導等服務,加速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對孵化器運營情況開展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政策保障和標準體系,推動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地方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優質高效的孵化服務網絡。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引導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大學生創新創業,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推動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孵化器管理辦法(眾創類孵化載體納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績效評價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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