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以“材料不全”駁回采礦申請是否合法?企業如何證明已履行申報義務?
某礦業企業自2003年起投入資金完成礦區勘查、環評等手續,多次向行政機關申請采礦許可未果。企業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以“未提交申請材料”為由駁回。二審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未盡審查義務,撤銷原復議決定并責令重審。
本案有以下幾點要重點關注:1. 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企業需提交采礦申請材料。本案中,企業提交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明確標注“申辦采礦許可證”,且行政機關已蓋章確認。行政機關未核查原始檔案即認定“材料缺失”,構成事實認定錯誤。2.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指出企業已提供《地質勘查報告》《環評批復》《儲量登記證》等關鍵證據,形成“初步證據鏈”。行政機關需舉證反駁企業主張,而非僅以“未收到材料”抗辯。3.行政機關在復議中未調取申請檔案、未核查企業歷史申報記錄,僅依據書面答復駁回申請。法律漏洞:復議機關未盡《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定的全面審查義務,導致事實認定失準。4.法院明確:占用儲量登記與采礦許可申請屬“同步程序”,行政機關頒發《儲量登記證》即默認受理采礦申請。法律條文聯動解釋打破行政機關“材料切割”抗辯策略。
企業申報行政許可時,留存加蓋公章的收件回執、審批意見書,防范“材料丟失”風險;若遇行政機關“材料不全”抗辯,立即申請調取原始檔案,要求其舉證反駁;善用關聯法規(如《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第7條)證明程序合規性;聚焦行政機關“未盡審查職責”“證據鏈斷裂”等程序漏洞,提高勝訴效率。
若您的企業遭遇許可申請困局,尋找楹庭專業律師團隊和您一起解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