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解讀(一)|男女都應該注意的:重婚、債務和同居
婚姻法解釋(二)也出臺一段時間了,說實話,這次司法解釋出臺的很及時,現在城鄉家庭發生了新變化,婚姻家庭和婚姻觀念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婚姻家庭矛盾交織,有些人想要借婚姻實現階級躍遷,有些夫妻想通過離婚金蟬脫殼,這次出臺的解釋給了那些想要鉆空子的人以及重錘,廢話不多說,今天要解讀的內容主要有三條,分別關于重婚、債務逃避、同居析產。
一、重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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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可能大家看不太明白,陳律師用大白話解讀一下,就是即使原配已經離婚或者死亡,小三也不能自動補位。
這個司法解釋是有前身的,在婚姻法解釋(一)中,也對重婚進行了規定,但是是說“當事人因重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未達法定婚齡。情形消失主要是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的,提起訴訟時已經達到了,那么婚姻有效。但是原配離婚或者死亡,重婚的情形也消失了,那么重婚的婚姻還有效嗎?關于這個問題的適用是有爭議的,尤其是從公序良俗的角度考慮,重婚往往涉及到婚姻第三人的問題,是大家所難以接受的,所以對解釋(一)進行了補充,確認重婚無效的原則。也規避了婚姻第三人直接上位的可能。
二、離婚避債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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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值得夫妻的債權人關注。
此條文的針對性比較明顯,現實中存在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損害債權人利益。針對這種卡法律bug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做法,婚姻法參照市場交易中的保全制度,適用債權人撤銷制度。
但是這種類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不能簡單因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不均等就認為在逃避債務,所以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子女撫養、過錯等因素,不均等分割也是十分常見的。而且這個債務要發生在離婚前,且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否則財產再怎么分割都不影響債權的實現。
在夫妻雙方通過離婚惡意逃債的情況,其實也符合民法典中“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但是為什么通過撤銷權主張權利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呢?因為惡意串通的證明標準較高較難,這對債權人來說并不方便,因此,實踐中,債權人大部分是以撤銷權糾紛提起訴訟。
三、同居析產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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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在現代社會來說,關系其實比較廣泛,最常見是就是同居的情侶,包括同居不能結婚的同性戀情侶們,再廣泛來說,還有室友們等。之前同性戀分手財產分割其實存在法律不明確,各地法院在判決時沒有明確的指引。
在此條的規定下,依舊遵循民法典的原則——自愿優先,約定優先于法定,但是結婚都很少約定,更別提同居了。那么在缺少約定的情況下,法定的規則是各自所有+按份共有+平等原則上的靈活調整。
簡單來說,自己掙的錢,還歸自己所有;一起買的東西,咋們按照出資比例分一分;最后呢,根據咋們共同生活情況,比如同居時間長短、雙方付出的程度、有無過錯、有無共同后代等,這一點跟離婚有點像,其主要目的也都是對付出更多一方給予適當經濟補償,以妥善平衡雙方利益。但是為了把同居和結婚有更明確的劃分,對于同居生活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對方工作,不再給予補償,這正是為了反向激勵育有后代和贍養老人的情侶,要步入婚姻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否則不能給予婚姻的保護。
今天按照條款順序先分析到這,下一期繼續分析,內容更重磅,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離婚后房子怎么分割?!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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