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財產分割不是“分家產”,清算前擅自分割可能導致合伙事業崩潰,甚至引發賠償責任。
一、案件背景:合伙未清算,財產分割訴求遭拒
2022年,甲、乙、丙、丁四人簽訂《合伙協議》,共同運營一家醫療器械貿易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約定出資比例各占25%,合伙期限5年。公司由甲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日常經營。
2024年初,乙因對公司發展方向不滿,要求立即分割公司現有資產(包括流動資金、庫存設備等合計約600萬元)。甲以“合伙未到期且未清算”為由拒絕。乙遂向法院起訴,主張其作為合伙人有權按比例分得150萬元財產。
庭審中,乙聲稱:“公司賬上明明有錢,為什么不能分?”甲則提交了采購合同及供應商欠款憑證,證明公司即將支付300萬元貨款,若提前分割財產將導致資金鏈斷裂。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清算前分割請求被駁回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乙的訴訟請求,合伙關系終止前不得分割財產。
裁判核心理由:
合伙財產的法定整體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本案中,四人合伙關系仍存續,乙的主張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合伙事業穩定性
法院查明,A公司正處于業務擴張期,若允許乙提前分割流動資金,將導致采購合同違約、員工工資拖欠等連鎖風險,損害其他合伙人及債權人利益。清算程序的不可替代性
合伙財產分割必須以清算為前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清算需依次支付職工工資、社保、稅款及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方可分配。本案中,公司對外債務尚未清理,直接分割財產將侵害債權人權益。
三、法律分析:清算財產分配的三大規則
(一)合伙財產分割的法定前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合伙人主張財產分配權需滿足兩個硬性條件:
合伙關系已終止(如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解散等);
完成清算程序,確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額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二)清算財產分配的“四步法”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剩余財產分配需嚴格遵循以下順序:
步驟分配依據適用條件第一順位合伙協議約定協議有明確利潤分配條款第二順位合伙人協商協議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第三順位實繳出資比例協商不成時適用第四順位平均分配出資比例無法確定
典型案例印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74號裁定中,合伙人請求分配1367萬元經營利潤。最高法院明確:“利潤分配無需以清算為前提,但必須以合伙存續且利潤明確為基礎。”若合伙財務混亂導致盈虧無法鑒定,仍需先行清算。
(三)擅自分割財產的法律風險
對內賠償責任:合伙人私自轉移財產的,需賠償其他合伙人損失(如導致合伙無法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金);
對外責任不豁免:擅自分割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仍可要求全體合伙人連帶償債;
刑事風險:隱匿、侵占合伙財產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合伙財產分割涉及清算程序、債務清償、稅務申報等多重法律環節,個案中出資比例認定、協議條款效力等問題需專業分析。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https://www.junlanlaw.com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專業領域:
俞強律師專注企業合規與商事合同糾紛13年,擅長合伙協議架構設計、清算責任風險防控等法律實務,為多家生物科技、貿易企業提供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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