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遺產繼承領域,房產歸屬常常成為家庭矛盾的焦點。當自書遺囑遇上復雜的親屬關系,法律又該如何平衡各方權益?今天,我們以一起真實案例為切入點,深度解析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背后的法律邏輯。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建國與前妻林芳育有三個子女,大兒子陳勇(2010 年離世,其子陳明)、二女兒陳婷、三兒子陳浩。林芳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去世后,陳建國在 2016 年5 月 12 日與周莉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陳建國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燕山的一號房屋,這套房產成為后續糾紛的核心。
1994 年 3 月 4 日,陳建國與甲公司簽訂《內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憑借工齡優惠購得一號房屋,并于1999 年 7 月 7 日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20 年 3 月 13日,陳建國立下自書遺囑,明確表示去世后一號房屋歸周莉所有。2021 年 8 月 4 日,陳建國去世,圍繞這套房屋的繼承問題,各方爭議不斷。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周莉):周莉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據陳建國的遺囑,將一號房屋判歸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她認為遺囑是陳建國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抗辯(陳明):陳明提出自己享有代位繼承權,認為遺囑處分了陳建國與林芳的共有財產,陳建國無權處置林芳的份額。他要求按照繼承權利,分得自己應得部分,同時指出遺囑中提到自己來北京可居住房屋,應保障該權益。
被告抗辯(王慧):王慧是陳勇的妻子,她稱丈夫去世后,自己在林芳生病的七八個月里悉心照料,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對于陳建國,她平時也會逢年過節問候,認為自己應享有與其他子女平等的繼承權,并要求保障遺囑中提到的居住權。
被告抗辯(陳浩):陳浩辯稱一號房屋雖登記在陳建國名下,但實際是自己與父母共同所有,房屋裝修等均由三人出資出力。他否認王慧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強調當時主要由自己、愛人及父親照顧林芳,醫療費也由自己和父親承擔 。此外,他不認可遺囑繼承,主張按法定繼承處理,且認為房屋市值應為 120 萬元左右。
被告陳述(陳婷):陳婷表示父親生前確實得到較好照顧,也知曉立遺囑一事,尊重法院最終裁判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是陳建國與林芳婚姻存續期間購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陳浩主張房屋為三人共有,但未提供充足證據;周莉認可陳建國與林芳各占一半份額。
遺囑效力:陳建國所立自書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但涉及處置林芳財產份額的部分存在爭議 。
贍養情況:王慧雖參與照料林芳,但綜合考慮照料時長、居住情況及其他親屬參與度,難以認定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房屋價值:各方均同意以折價款方式分割房屋,經報價和市場詢價,綜合酌定房屋單價為 1.6 萬元,總價值 894880 元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財產權屬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有權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本案中,一號房屋屬于陳建國與林芳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建國僅能對自己享有的一半份額及繼承林芳的部分通過遺囑處分。因此,遺囑中涉及林芳財產份額的部分無效,涉及陳建國個人份額的部分合法有效 。
(二)法定繼承與代位繼承規則適用
林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額作為遺產,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陳建國、陳浩、陳婷、陳明(代位繼承陳勇份額)繼承。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陳明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可分得林芳遺產的四分之一份額。
(三)喪偶兒媳繼承權的認定標準
王慧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認定“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需達到較高標準,通常要求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且長期保持 。王慧雖有照料行為,但未滿足該標準,因此無法獲得繼承權 。
(四)居住權的法律性質與認定
陳建國遺囑中提到的 “臨時居住”,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關于居住權的規定 。居住權需以書面形式設立并登記,且用于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該“臨時居住” 更傾向于情誼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陳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周莉繼承;
周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浩、陳明、陳婷各支付房屋份額(八分之一)的折價款 111860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明確財產權屬
立遺囑時,務必清晰界定財產范圍,避免處分他人財產。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僅能對自己的份額進行處置,建議提前通過財產協議明確歸屬。
(二)關鍵權益主張需留存證據
主張代位繼承或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時,要保留醫療記錄、證人證言、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據 。日常生活中,可通過書面記錄、視頻等方式固定贍養行為,避免糾紛發生時舉證困難。
(三)居住權設立需遵循法定程序
若希望賦予他人房屋居住權利,應依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協議并完成登記 。口頭承諾或遺囑中的模糊表述,無法產生法定居住權效力。
(四)家庭財產宜早規劃
提前進行財產規劃,通過遺囑、贈與協議等方式明確分配方案,既能避免家庭矛盾,也能確保意愿得到實現 。復雜家庭關系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法有效的財產分配方案。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伴隨著情感與利益的雙重糾葛。若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與定制化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