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含義與認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p>
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目的,一般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客觀要件的行為,并綜合考慮行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即通過對事前行為人的主體身份、事中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事后對非法籌集資金的處置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區別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主要的區別是是否真實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確實發行了股票、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有明確用途并實際用于約定項目,在操作手法上與合法發行股票、債券沒有區別,其違法性體現為發行行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核準。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未實際發行股票、債券,其真實目的是吸收公眾資金。
另外,在投資人利潤的獲取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會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或者定期給付投資人一定的對價;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一般不會保證保本付息,雙方通常會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資金募集合同等,投資人需要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自負盈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審理非法集資案件解釋》)規定,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審理非法集資案件解釋》第十條同時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p>
三、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實務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行為人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罪。據此,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行為人屬于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盡管證券法將公開發行證券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但不意味著公開發行證券沒有限制,公司仍然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方能申請,相關部門需要進行審核。未經申請、通過審核并依法注冊,公開發行證券的,屬于本罪中的“擅自發行”。
(二)行為人屬于公開發行股票
一是,發行股票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某集團委托中介公司與個人,隨機向上海等地的居民進行推銷,不設定任何標準,沒有人數限制,不審查投資人的財產狀況、申報財產內容的真實性、是否具備識別并承擔風險能力,只要出資即予以接納,應當認定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二是,委托中介機構采用廣告等形式推銷股票。如某集團與集團負責人委托多家中介公司與個人,通過路演以及中介人員隨機撥打電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推銷股票,并與投資人簽訂股票認購合同,應認定為屬于公開發行股票。
相關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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