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死牛,如何轉換“身份”騙了保險公司51萬余元?一張蓋著村委會公章的空白合同,又如何捏造出子虛烏有的災情,套走16萬余元保險賠償金?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檢察院收到該縣農業農村局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反饋,表示已部署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這份檢察建議的制發,源自一起涉案資金達68萬余元的保險詐騙案。
虛構事實套保
王某某是彭陽縣古城鎮肉牛養殖戶,因其養殖的肉牛常有死亡,便動起了借死牛生利的歪心思。自2019年起,王某某先后利用古城鎮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身份信息,向保險公司購買肉牛養殖保險。此后,他多次用自己的死牛冒充李某某等11人養殖的肉牛,向保險公司報案并騙取理賠金,共計51.67萬元。
隨著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接觸的增多,王某某發現保險理賠程序并沒有他想象中那么嚴格,便想通過其他方式套取理賠金。他盜取了一份蓋有某村村委會公章的空白《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自行填寫合同內容后,于2021年、2022年利用該合同在保險公司購買農業種植險,再分別以“苜蓿因干旱受損”“暴雨造成苜蓿損失”為由,套取農業種植險賠付金16.55萬元。
2023年11月7日,經村民舉報,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2024年2月14日,該案被移送至彭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過審查相關證據,我們發現王某某在空白合同中填寫保險標的項目為4024畝苜蓿,但他從未實際種植過苜蓿。”彭陽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
一審法院僅認定部分事實
案情看似簡單,然而案件的辦理過程并不順利。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證據證言缺乏關聯性,個別證人證言前后矛盾,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王某某對于騙取肉牛養殖理賠金也百般辯解。針對這一問題,彭陽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逐一梳理,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先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經補充偵查,案件事實逐漸清晰。
“我沒有養牛,是王某某用我的身份信息買了肉牛養殖保險。保險公司將理賠款打給我后,我就轉給了王某某。我不知道王某某有死牛的情況,也沒有在賠付協議書上簽過字。”村民李某某等人說。經鑒定,確認李某某等11人的簽名均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所寫,李某某等人的證言屬實。
2024年2月,彭陽縣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王某某為李某某等11人墊付了保險費,但投保單、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李某某等11人,且保險公司將理賠款全部轉入了李某某等11人的賬戶,王某不能單獨成為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某用他人的保險多次為自己的死牛辦理保險理賠,也不能證明每頭被理賠的死牛與投保人、受益人之間的對應關系及死牛為王某某所有,故對彭陽縣檢察院指控的該部分事實不予認定。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犯罪數額為套取的農業種植險賠付金16.55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依法抗訴獲改判
一審宣判后,彭陽縣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會議,經研究認為雖然保險詐騙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但該案中王某某墊付保費,理賠款也由李某某等人轉給了王某某,王某某是保險合同實質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關系,符合該罪名主體要件,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對王某某量刑畸輕,決定提請抗訴。
今年2月,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數額為68.23萬元,依法以保險詐騙罪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萬元。
今年5月,針對該案暴露出的監管漏洞,彭陽縣檢察院向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針對業務管理程序存在缺失、部門間信息共享不暢通、政策宣傳與警示教育不足等問題提出建議。
“這份檢察建議很及時,我們將盡快完善相關監督機制,堵塞監管漏洞。”彭陽縣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近日,該局反饋已經部署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整治,全方位查找農業保險管理漏洞,切實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虛假投保、虛假理賠、審核不嚴等問題,并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單曦璽 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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