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的事故頻發。
當未成年人搭載他人騎行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
相關責任應由誰承擔?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王某駕駛小型轎車上班途中,恰遇小南(15周歲)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搭載其同學小樂(16周歲)沿人行橫道過馬路。因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速過快與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小樂死亡、小南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鑒定,小型轎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為109km/h;交通事故致小樂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小南輕傷一級。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小南承擔次要責任,小樂無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樂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列王某、小南及其父母、小型轎車的保險公司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20余萬元。
02
法院判決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小南和小樂均滿15周歲,能夠且應當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和注意事項有一定認知,但小南仍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小樂出行,依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小南對小樂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責任。
對于小南能否適用“好意同乘”相關規定來減輕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好意同乘”條款中所規定的“非營運機動車”范疇,且小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并搭載已滿12周歲的小樂,違反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乘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的規定,故小南不能適用“好意同乘”條款減輕責任。
同時,小樂明知自己已滿12周歲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仍然搭乘,并在騎行過程中未佩戴安全頭盔,與其自身傷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且擴大了損害后果,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經認定,小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7余萬元。考慮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結合事故認定書,判決由王某承擔77.5%的賠償責任,小南承擔17.5%的賠償責任,小樂自擔5%的責任。
法院判決后,三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電動自行車因其輕便快捷,已成為眾多市民的出行選擇,然而,部分家長卻對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掉以輕心,甚至默許他們獨自騎行。
法官在此提醒:由于電動自行車安全風險較高,道路交通情況復雜多變,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能力有限等因素,極易釀成事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在日常生活中,家長及學校需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導,培養孩子文明、安全出行習慣。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營造出一個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讓孩子們健康、快樂地成長。
(文章圖片源于網絡)
終審:胡繼紅
復審:曾陜青
初審:黃 瑩
供稿:周嫵妍
編輯:陳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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