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住宅小區數量大幅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主要表現為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業主拒繳物業費等情況。
實踐中,部分業主常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對抗物業服務瑕疵。那么,當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缺陷時,業主能否主張核減物業費?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介紹
某物業公司與柳城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條款包括: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按月/季/年度繳納物業費,每月10日前完成繳費;逾期未繳納物業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欠費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及律師費;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停車位、車庫的管理,以及交通秩序和車輛停放、行駛的維護。
業主李某系該小區業主,因認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管理不到位,故拒繳物業費,后被物業公司訴至柳城縣人民法院。
李某認為,有業主將空調外機掛在樓梯入口處,存在墜落傷人風險,物業公司沒有要求相關業主進行整改;部分業主將汽車停放在電動車停放處,導致電動車無法停放及充電,物業亦未有效管理。對此,李某提交了相關照片作為證據。
物業公司辯稱,小區裝修不久,空調外機為新安裝,短期內無墜落風險,不存在安全隱患;關于汽車沒有按規定停放問題,物業已在業主微信群提醒規范停車,個別業主沒有遵守,物業難以強制管理。
李某提交的證據(圖片已隱私處理)
法院審理
柳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他業主安裝在樓梯入口上方的空調外機確實存在掉落、砸傷人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應當聯系相關業主,督促其進行整改,或聯系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而物業公司以小區裝修不久,空調機剛安裝,很穩固,不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沒有進行相關的整改,屬于管理不到位。關于車輛停放問題,物業公司應在電動車停放處放置提示標語,或通過車牌號查詢業主,通過微信群通知、電話聯系的方式讓業主移車。而物業公司看到業主在微信群里反映相關問題后,沒有進行答復,也沒有進行后續的跟蹤反饋。
因物業公司存在對設施管理不到位,出現問題沒有有及時解決等情形,在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程度的未達標的情況下,根據其未達標的具體情形,法院酌情減少10%物業費。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是一項復雜、全面、系統的服務, 業主有權監督物業公司,但以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方式并不利于物業公司提升服務水準,反而會使其壓縮成本,造成物業服務水平的下滑,最終影響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居住體驗。望原告加強與某小區的業主溝通交流、積極主動接受業主的建議和意見,雙方形成更為和諧良性的共生關系,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來源:柳城法院
轉自:廣西高院微博“八桂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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