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正高效實質化解海事糾紛
□ 鄧 毅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了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涉及船舶扣押、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等類型,展現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為。
我國是海洋大國,也是貿易大國、航運大國,海運量接近全球三分之一,已成為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主要貿易伙伴。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2024年全國海洋生產總值突破10萬億元大關。
海洋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司法的服務和保障。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多份司法解釋,就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等作出規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集中體現,凸顯了司法在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維護海上航運秩序、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事審判專業性強,案件處理在程序、實體上往往較為復雜。以案例一為例,外國當事人基于對我國海事法院的信任,特地選擇在我國申請扣押船舶。不過在船舶扣押過程中,還涉及船舶作業和錨泊安全、港口與碼頭生產經營、海上安全及口岸管理秩序、船員權益保障等各方面的問題,這讓法院面臨著很大考驗。在這一案件中,法院在扣押船舶后,積極協調邊檢部門加強監管,打消當事人對船舶到錨地后會有逃逸風險而反對移泊的顧慮,準許船舶移泊至錨地,避免長期停泊在碼頭泊位而產生高額費用。同時積極引導當事人就債權債務爭議達成和解,順利化解糾紛。案件的辦理不僅增強了外國當事人對我國法院和我國海運營商環境的信心,也充分展現了我國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
海事審判涉外性較強,法律適用國際化程度高。案例三所涉“不方便法院原則”問題,屬于協調國際、區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提升司法互信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2023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規制平行訴訟的有關規定,在第282條對“不方便法院原則”作了規定。但由于法條十分抽象,實踐中如何識別平行訴訟,如何理解該條與其他法條之間的交叉、關聯,從而全面、系統、準確地適用法律,既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又有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對司法提出了重大考驗。案例三中,審理法院參照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對當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在明確案件爭議核心為某航道局與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澳門履行的填海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的情況下,主動查明澳門法律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有關規定以及內地與澳門之間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制度安排,最終認為由澳門法院管轄本案更為方便,也更有利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實現。此案的辦理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也彰顯了我國法院注重禮讓與合作,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和司法互信的立場。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也再次證明了調解——這一東方司法智慧的優越性。案例一中,法院運用調解方式,僅用9天就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順利化解1800萬美元的國際海事糾紛。案例六中,法院通過調解,快速處理了涉及88名船員的102個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通過調解,極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充分證明了調解對于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獨特優勢。
這些案例是司法服務海洋經濟的集中體現,為海事審判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引領作用。作為海事法院中的一員,筆者也將從這些案例中吸收經驗和智慧,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素養,提升運用法律、駕馭規則、協調不同法律文化沖突的能力,嚴格公正高效司法;努力用好調解這一中國司法智慧,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更好滿足中外當事人的多元化海事解紛需求,為增強海內外當事人的司法獲得感,提升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影響力和競爭力貢獻力量。
(作者系武漢海事法院員額法官)(鄧毅)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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