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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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經常會碰到,關鍵證據在對方控制之下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不屬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
那么,如果證據在對方控制之下,當事人應該如何救濟?
為解決這一情形下當事人調查取證困難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即“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一、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交的適用條件
首先,該證據需與待證事實密切關聯,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具有必要性,且待證事實對裁判結果具有實質性影響。
其次,要明確所申請證據的具體指向,包括特定的外在特征及細節描述。
此外,被申請人僅限于控制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不能是案外人。
二、申請程序
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要求雙方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若申請理由成立,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對方拒不提交的后果
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若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周軍律師提醒,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還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證據保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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