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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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公司在訴訟進程里的狀態變化往往會引發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
如果公司被注銷登記后,股東作為權利義務繼受者能否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公司作為一種常見的訴訟主體,依法注銷后,其法人資格終止。此時,股東作為公司權利義務的承繼者,依據上述規定,有權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在《孫慶利、孫傳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中即認為,
廣宇公司在糾紛產生并歷經訴訟后被注銷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廣宇公司注銷后,孫傳洋、孫慶利作為廣宇公司權利義務承繼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再審 。
在類似的趙賓、趙筱麗運輸合同糾紛案(案號:(2018)贛民申1058號)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樣依據該條款進行審查 。恒冰物流公司注銷后,趙賓、趙筱麗作為恒冰物流公司權利義務承繼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經審查認定,他們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申請主體資格,且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
這些案例均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普遍認可公司被注銷登記后,股東作為權利義務繼受者的再審申請權 。
周軍律師提醒,公司被注銷登記后,股東作為權利義務繼受者,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有權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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