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從不同辯護維度解析假冒注冊商標罪無罪辯護的成功路徑: 一、實體要件不成立之辯 (一)商標非相同或近似1.視覺差異排除案例: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9)鄂05刑初4號) 被控商標“均瑤味動力”與權利人商標“味動力”在構圖結構上存在顯著差異:權利人商標由“味動力”漢字、“werdery”字母及盾形圖形組成,上下部分呈橫向S狀相連;而被控商標在原商標基礎上增加了飄帶和盾形圖案,整體視覺效果差異明顯。法院認定兩者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被告人無罪。2.商標權利瑕疵案例:劉某、彭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購過期惠普硒鼓并重新包裝出售,但未提供涉案物品為過期產品的證據,且鑒定機構僅籠統認定涉案物品為假冒產品,未對實物逐一鑒別。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最終宣告無罪。 (二)商品非同類1.嚴格比對分類表案例:杜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杜某公司生產的工業用噴碼機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7類,而權利人多米諾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9類(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法院認為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屬于“同一種商品”,被告人無罪。2.功能用途差異案例:馮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6)粵01刑終21號) 被告人將三星原裝打印機改裝成其他型號并銷售,雖更換標貼和包裝盒,但未改變打印機核心功能,且無證據證明改裝行為影響消費者對三星商標的認同。法院認定不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被告人無罪。 (三)主觀故意缺失1.合法來源抗辯案例: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吳某某通過網絡銷售假冒檳榔,但其辯護人提出涉案商品來源不明,且部分銷售記錄無法對應具體侵權產品。公訴機關最終將指控金額從200萬元降至10.9萬元,且對部分共犯不起訴。2.權利基礎抗辯案例:陳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陳某接受法國客戶委托生產帶有“SOUND+”商標的藍牙耳機,全部出口至歐洲。國內商標權人以侵權報案,但法院認定:(1)法國客戶在歐盟在先注冊該商標,且商品未流入中國市場;(2)國內商標權人未實際使用商標,存在惡意注冊嫌疑。法院最終認定陳某無主觀故意,無罪。(四)情節未達入罪標準1.金額未達立案門檻案例:李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1年案例) 李某某銷售假冒香奈兒皮包120個,實際銷售金額僅9840元,未達到假冒注冊商標罪5萬元的立案標準。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最終未追究刑事責任。2.未造成實質損害案例:趙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2024年案例) 趙某某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鞋材,金額5.5萬元,但主動退贓并認罪認罰。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 二、程序與證據之辯 (一)證據鏈斷裂1.物證缺失或來源不明案例:劉某、彭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 公訴機關未扣押涉案物品原件,僅依據鑒定機構的書面證明指控侵權,但證明內容與扣押清單不一致,且未提供實物照片。法院因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2.電子數據提取違法案例: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公安機關通過電子數據認定吳某某銷售金額200萬元,但辯護人指出該電子數據未按法定程序公證提取,且與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法院最終僅認定10.9萬元銷售金額。 (二)鑒定意見瑕疵1.鑒定機構資質不足案例:Z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公安機關委托某日用品公司鑒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權,但該公司無知識產權鑒定資質。法院認為鑒定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定發回重審。2.比對樣本不具代表性案例:杜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鑒定機構僅比對部分噴碼機型號,未覆蓋全部被控商品。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整體侵權事實,最終宣告被告人無罪。 (三)非法取證排除1.刑訊逼供或威脅取證案例:Z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被告人Z某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全程使用戒具,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法院認定取證程序違法,相關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2.程序違法導致證據無效案例:李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1年案例) 公安機關未對扣押的假冒商品進行分袋保存,導致物證來源不明。檢察院認為證據鏈斷裂,決定不起訴。 三、特殊情形抗辯 (一)地理標志商標的正當使用 案例:蔣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蔣某某使用“陽山”地理標志商標銷售水蜜桃,但法院查明其水蜜桃確屬陽山產區且符合質量標準,屬于正當使用。最終判決蔣某某無罪。 反向混淆與在先權利 案例:晨光剪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在后使用人“晨光”剪刀市場影響力遠超在先商標權人,法院認為未造成反向混淆,不構成侵權。 四、實務操作要點1.證據精細化梳理在陳某案中,辯護人通過調取法國商標注冊證、海關報關單等證據,證明商品未流入中國市場。 - 在吳某某案中,辯護人通過梳理銀行流水和銷售記錄,成功將指控金額從200萬元降至10.9萬元。2.程序節點把握偵查階段:在李某某案中,辯護人及時提出金額未達立案標準,促使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在趙某某案中,辯護人通過退贓和認罪認罰,推動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類案檢索與策略定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7號指導案例(郭明升案),在陳某案中主張刷單行為不影響金額認定。 關注地方性司法政策,如江蘇對地理標志商標的刑事保護力度,在蔣某某案中引用地方標準進行抗辯。 上述案例表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無罪辯護需結合個案證據與法律規則,從商標同一性、商品類別、主觀故意、證據合法性等多維度構建抗辯體系。實務中,辯護人應注重證據精細化梳理、程序節點把握及類案檢索,同時關注權利沖突解決與民事賠償協調,以最大化實現無罪辯護目標。
以下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從不同辯護維度解析假冒注冊商標罪無罪辯護的成功路徑:
一、實體要件不成立之辯
(一)商標非相同或近似
1.視覺差異排除
案例: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9)鄂05刑初4號) 被控商標“均瑤味動力”與權利人商標“味動力”在構圖結構上存在顯著差異:權利人商標由“味動力”漢字、“werdery”字母及盾形圖形組成,上下部分呈橫向S狀相連;而被控商標在原商標基礎上增加了飄帶和盾形圖案,整體視覺效果差異明顯。法院認定兩者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被告人無罪。
2.商標權利瑕疵
案例:劉某、彭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購過期惠普硒鼓并重新包裝出售,但未提供涉案物品為過期產品的證據,且鑒定機構僅籠統認定涉案物品為假冒產品,未對實物逐一鑒別。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最終宣告無罪。
(二)商品非同類
1.嚴格比對分類表
案例:杜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杜某公司生產的工業用噴碼機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7類,而權利人多米諾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9類(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法院認為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屬于“同一種商品”,被告人無罪。
2.功能用途差異
案例:馮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6)粵01刑終21號) 被告人將三星原裝打印機改裝成其他型號并銷售,雖更換標貼和包裝盒,但未改變打印機核心功能,且無證據證明改裝行為影響消費者對三星商標的認同。法院認定不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被告人無罪。
(三)主觀故意缺失
1.合法來源抗辯
案例: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吳某某通過網絡銷售假冒檳榔,但其辯護人提出涉案商品來源不明,且部分銷售記錄無法對應具體侵權產品。公訴機關最終將指控金額從200萬元降至10.9萬元,且對部分共犯不起訴。
2.權利基礎抗辯
案例:陳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陳某接受法國客戶委托生產帶有“SOUND+”商標的藍牙耳機,全部出口至歐洲。國內商標權人以侵權報案,但法院認定:(1)法國客戶在歐盟在先注冊該商標,且商品未流入中國市場;(2)國內商標權人未實際使用商標,存在惡意注冊嫌疑。法院最終認定陳某無主觀故意,無罪。
(四)情節未達入罪標準
1.金額未達立案門檻
案例:李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1年案例) 李某某銷售假冒香奈兒皮包120個,實際銷售金額僅9840元,未達到假冒注冊商標罪5萬元的立案標準。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最終未追究刑事責任。
2.未造成實質損害
案例:趙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2024年案例) 趙某某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鞋材,金額5.5萬元,但主動退贓并認罪認罰。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
二、程序與證據之辯
(一)證據鏈斷裂
1.物證缺失或來源不明
案例:劉某、彭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 公訴機關未扣押涉案物品原件,僅依據鑒定機構的書面證明指控侵權,但證明內容與扣押清單不一致,且未提供實物照片。法院因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
2.電子數據提取違法
案例: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5年案例) 公安機關通過電子數據認定吳某某銷售金額200萬元,但辯護人指出該電子數據未按法定程序公證提取,且與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法院最終僅認定10.9萬元銷售金額。
(二)鑒定意見瑕疵
1.鑒定機構資質不足
案例:Z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公安機關委托某日用品公司鑒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權,但該公司無知識產權鑒定資質。法院認為鑒定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定發回重審。
2.比對樣本不具代表性
案例:杜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鑒定機構僅比對部分噴碼機型號,未覆蓋全部被控商品。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整體侵權事實,最終宣告被告人無罪。
(三)非法取證排除
1.刑訊逼供或威脅取證
案例:Z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被告人Z某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全程使用戒具,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法院認定取證程序違法,相關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2.程序違法導致證據無效案例:李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1年案例) 公安機關未對扣押的假冒商品進行分袋保存,導致物證來源不明。檢察院認為證據鏈斷裂,決定不起訴。
三、特殊情形抗辯
(一)地理標志商標的正當使用
案例:蔣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2024年案例) 蔣某某使用“陽山”地理標志商標銷售水蜜桃,但法院查明其水蜜桃確屬陽山產區且符合質量標準,屬于正當使用。最終判決蔣某某無罪。
反向混淆與在先權利
案例:晨光剪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在后使用人“晨光”剪刀市場影響力遠超在先商標權人,法院認為未造成反向混淆,不構成侵權。
四、實務操作要點
1.證據精細化梳理在陳某案中,辯護人通過調取法國商標注冊證、海關報關單等證據,證明商品未流入中國市場。 - 在吳某某案中,辯護人通過梳理銀行流水和銷售記錄,成功將指控金額從200萬元降至10.9萬元。
2.程序節點把握偵查階段:在李某某案中,辯護人及時提出金額未達立案標準,促使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在趙某某案中,辯護人通過退贓和認罪認罰,推動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類案檢索與策略定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7號指導案例(郭明升案),在陳某案中主張刷單行為不影響金額認定。 關注地方性司法政策,如江蘇對地理標志商標的刑事保護力度,在蔣某某案中引用地方標準進行抗辯。
上述案例表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無罪辯護需結合個案證據與法律規則,從商標同一性、商品類別、主觀故意、證據合法性等多維度構建抗辯體系。實務中,辯護人應注重證據精細化梳理、程序節點把握及類案檢索,同時關注權利沖突解決與民事賠償協調,以最大化實現無罪辯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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