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只有初中文化的“股神”,將股票賬戶變成隱秘的賄賂通道,在A股上演了一出605萬元本金狂賺894萬元收益的戲碼。
2025年6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張某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24)青02刑終111號 】,披露了這位“股神”向廳官行賄的經過。
“股神”名叫張某,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西寧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這位廳官是韓某某(已判刑),先后擔任過西寧市城北區長、祁連縣委書記、西寧市副市長、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等職務。
2012年,張某與韓某某結識,當時韓某某擔任西寧市城北區區長。
2015年2月,韓某某調任海北州祁連縣委書記后,張某先后掛靠西寧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通過時任海北州祁連縣委書記韓某某的幫助承攬了祁連縣某鎮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祁連縣野牛溝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項目等九個項目工程。
據張某供述,從2015年開始,他在每年春節、中秋都給韓某某送一箱或兩箱茅臺酒,慢慢關系越來越好。2016年7月到2018年5月期間,他靠著韓某某的幫助在祁連縣承攬了將近2個多億的工程項目,賺了將近5000多萬元。
為感謝韓某某在承攬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2017年春節前,張某將裝有198萬元現金的一個黑色拉桿箱送給韓某某,韓某某將裝有現金的拉桿箱放在西寧市濱河路省委家屬院家中。
2018年初,張某在西寧火車站遇到了韓某某,韓某某準備去北京出差,張某在尾號3832的建設銀行卡卡套上寫了密碼,將這張銀行卡給了韓某某,這張銀行卡里面有100萬多元,但過了幾天,韓某某給張某退回了這張銀行卡。張某當時心想,韓某某是不是嫌送給他的錢太少了,他才沒有收這個銀行卡。
2018年3月9日,為表示感謝,張某提出送給韓某某錢款1000余萬元,韓某某表示收受大額錢款不安全,遂二人商量以張某的名義開立股票賬戶,通過股票的形式向韓某某行賄。當日張某開立華泰股票賬戶,后將證券賬戶賬號、密碼、綁定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交給韓某某,由韓某某實際控制隨時查看并使用。2018年8月13日,韓某某要求張某開立光大證券賬戶,張某遂開立光大證券賬戶。張某向華泰股票賬戶和光大證券賬戶共計轉入本金605.50萬元。當時,張某很自信地保證,“將來兩個股票賬戶里面的錢加起來會有1000多萬”。
黃桷樹財經注意到,韓某某非常謹慎,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他做過一些隱藏身份的安排。
韓某某證言稱,張某之前說過炒股賺過很多錢,所以他放心地讓張某來操作股票賬戶。具體買賣股票都是張某在操作,他只是偶爾登錄,看看股票的漲勢和盈利情況。他想著登錄這兩個股票賬戶可能多多少少會留下痕跡,用自己的手機卡登錄的話不安全,于是才用張某朋友的名義新辦了一張尾號“519”的手機卡,方便登錄股票賬戶。
為了營造兩個股票賬戶由張某使用的假象,張某還按照韓某某的安排,專門從兩個股票賬戶轉出部分資金并用于個人消費。
幫韓某某炒股期間,張某買了哪些股票呢?
華泰證券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實:2018年3月9日張某在華泰證券開戶。2018年3月12日,該賬戶轉入兩筆各50萬元,共計100萬元,當日買入貴州茅臺、中國平安、京東方等股票。
光大證券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實:2018年8月13日張某在光大證券開戶。2018年11月26日轉入該賬戶300萬元,當日購買歐普照明、中國平安、貴州茅臺、五糧液和格力電器五款股票。2019年10月21日轉入該賬戶10萬元、190萬元,當日購買貴州茅臺、招商銀行、歐普照明三款股票。
據張某供述,當時他對韓某某說認識茅臺青海的總代理商,能夠了解到茅臺酒的銷量,通過茅臺酒的銷量能判斷股票走勢,所以華泰證券里面的錢就買一些貴州茅臺的股票,韓某某也同意了。
韓某某證言稱,張某說他和茅臺在青海的總代理商關系比較好,對茅臺的銷售情況比較了解,所以他一直很看好茅臺,他自己也在買這支股票。
有一個細節,能夠看出張某比較喜歡研究貴州茅臺的基本面。
白酒經銷商孫某某的證言稱,他的公司主要代理貴州茅臺、陜西汾酒、貴州習酒三個品牌在西寧的銷售,張某日常生活中需要購買茅臺酒等都會從他店里拿。他和張某都比較喜歡研究茅臺酒,日常的聊天過程中會經常研究茅臺酒以及茅臺酒在他店里的銷售情況,他的店每年要銷售4000萬左右的茅臺酒。
事實證明,張某堪稱“股神”。
截至2023年9月12日案發,華泰股票賬戶總計收益143.18萬元。光大證券賬戶股票總計收益751.07萬元。華泰股票賬戶和光大證券賬戶共計本金605.50萬元、收益894.26萬元。
黃桷樹財經注意到,在五年半的時間里,張某幫韓某某炒股的累計收益率達到了147.69%。
張某想過炒股虧錢的情況沒有?
據張某供述,這兩個股票賬戶是在他的手機上注冊的,都在他的名下,平時股票的買進賣出也是他在操作。如果這兩個賬戶里的股票最后賠了,他照樣會用別的方式另外給韓某某1000多萬,如果賺的比一千萬還要多,那也都是給韓某某的感謝費。
整體來看,張某幫韓某某炒股的行為很隱蔽,炒股成績也相當不錯。
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9月12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廳長韓某某立案審查調查。
2023年9月25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發現張某涉嫌行賄犯罪,當日決定對西寧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
2023年9月26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通知張某到省紀委監委機關辦公樓,隨后將其帶至西寧廉政教育中心。當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對張某采取留置措施。
2023年12月2日,張某第一次供述了向時任祁連縣委書記的韓某某行賄198萬元,主動交待了組織未掌握的其送給韓某某605.50萬元(注:兩個股票賬戶的本金605.50萬元,收益894.26萬元,合計1499.76萬元,這一個金額最開始被認定為1501.02萬元)。
案發后,張某親屬主動向青海省監察委員會上繳行賄款1699.02萬元。
2024年3月21日,張某被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通常情況下,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值得一提的是,股票收益894.26萬元屬于違法孳息,不計入張某行賄犯罪數額,但應依法予以沒收。
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803.50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行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案發后張某積極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4年12月5日,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青0203刑初37號】刑事判決:張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
對此,張某不服,向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張某認為,自己始終認罪認罰,且親屬已向青海省監察委員會上繳行賄款1699.02萬元,但原判并未從輕處罰,量刑畸重。
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被留置兩個月后的2023年12月2日第一次供述了向時任祁連縣委書記的韓某某先后行賄198萬元和605.50萬元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應認定為坦白而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正確。原判考慮張某坦白、退贓的情節,且在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前提下判處法定幅度最低刑,已予從輕、從寬處罰。
2025年2月26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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