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在賠償修車費后發現
竟然還有一筆“停工損失費”!
那么
肇事方是否應當承擔誤工的賠償責任?
法院應如何認定?
近日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車主索要“停工損失費”
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侯鵬(化名)駕駛的貨車與林杰(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等候信號燈時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鵬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侯鵬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
侯鵬交由保險公司進行后續賠付處理后,便沒有再跟進事故的后續情況。時隔多月,侯鵬以及保險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原來事故發生后,林杰自行將車輛運往外地進行維修,因修車時間達11天,導致其無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將侯鵬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付維修期間產生的“停工損失”,即誤工費、交通損失費共計6270元。
保險公司辯稱,侯鵬所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特種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僅對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林杰要求賠償“停工損失”的訴請,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因此,應由侯鵬自行承擔賠償“停工損失”。
02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林杰主張的誤工費、交通損失費等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應得到支持?
03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林杰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主張,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可知,誤工費賠償的是受害者在受傷期間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若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則一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損害,因此,林杰主張“停工損失”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林杰將受損車輛送往外地維修確需消耗一定過路費及燃油費,屬于維修車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車輛維修期間也會產生一定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法院結合林杰車輛維修時間及當地交通價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維修車輛產生的過路費、燃油費及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合計831元。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于車輛如何施救和維修,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施救和維修要就近處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異地維修產生的額外費用能否予以賠償,關鍵在于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車輛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后,首選當地維修,如當地不能維修或受維修技術限制可就近選擇異地維修;又如當事人在外地發生事故,為避免后期產生額外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綜合考慮回當事人住所地維修更具合理性的情況下,也可選擇異地維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來源: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貴港日報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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