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遷新居
被低頻噪音日夜折磨
業主苦不堪言
法院一錘定音
鎖死開發商全責
“靜音”新房必須安排上!
基本案情
王某認購了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某小區1層104號房屋,入住后發現負一樓變壓器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某置業公司處理后噪聲問題仍未解決,王某遂委托某檢測公司對房間內噪聲進行了檢測,結論為負一樓變壓器運行對王某所購房屋主臥的500Hz 低頻噪聲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夜間限值。王某認為,該變壓器由某供電公司安裝、驗收投入使用,置業公司和供電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家公司排除妨礙、消除影響,將變壓器遷移至其他區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存在噪聲污染行為,在無其他關于居民樓內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評價相應標準的情況下,著眼于保護自然人健康權,切實維護其環境權益,可以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評價案涉變壓器產生的低頻噪聲是否超標。王某提交的檢測報告參照適用前述標準,500Hz低頻噪聲超標結果客觀存在。某置業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變壓器等配電設施的選址、規劃設計、選購及安裝均由某置業公司負責實施,作為噪聲源的建設者,某置業公司損害了王某的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某置業公司已將該小區的電力資產移交給供電公司,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移交時供電設備運行對業主房屋的噪聲不超標,即沒有證據證明供電公司存在噪聲污染行為,因此供電公司不應當承擔噪聲污染責任。因案涉變壓器屬共用設施,遷移涉及規劃、選址、施工等諸多環節,將會影響其他業主的用電權益,故不宜采用遷移方式,法院最終判決某置業公司采用減振、隔聲等降噪措施排除噪聲污染。
法官說法
一、噪聲污染行為的認定
《民法典》將生態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侵權,生態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存在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環境行為或破壞生態行為);二是存在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結果;三是前兩者間有因果關系。噪聲污染作為一種常見的能量型污染,對人體的損害具有潛伏性、漸進性和隱蔽性等特殊性,而噪聲污染對居民身心健康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亦為公眾所普遍認可。因此,一般情況下,只要居民能夠證明噪聲存在、自身受到干擾,則應推定損害與噪聲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存在噪聲污染行為往往成為噪聲污染侵權成立的關鍵。《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根據當然解釋原則,既然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活動都規定了噪聲標準和低頻噪聲標準,居民樓內的變壓器噪聲更加應該受到噪聲標準的規范。本案中,法院認為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為目的的居住場所,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不論文化娛樂場所還是商業經營活動,其所能容忍的噪聲限值理應高于一般居民住宅的標準,從切實保護公民健康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本案可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為檢測及評價依據。
二、“不作為”侵權人責任主體的認定
對于不作為式的生態環境侵權,侵權主體一般為致害或可能致害的物質、能量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等應對致害或可能致害的物質、能量等盡注意義務的主體。這里的注意義務是對致害或可能致害的物質、能量等進入或輸出生態環境的注意。實踐中,可以結合致害或可能致害的物質、能量等的種類、形態、危害程度等,并結合具體生態環境條件狀況、侵權人的認知條件和法定義務、國家(地方、行業等)標準或要求等,綜合作出認定。具體到本案,變壓器產生噪聲污染是因為“不作為”侵權人未履行一定的法定義務。根據《環境保護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住宅設計規范》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中的強制性規范,開發商在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具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和注意義務,若其未完全履行這種義務,導致環境污染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某置業公司作為案涉住宅建筑及配套公共設施的建設者,其應承擔住宅建筑的減震、隔聲等防噪義務,應合理設計、規劃、建設、安裝變壓器等公共設施,以確保運行中產生的噪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對居民產生噪聲污染,故某置業公司應當承擔本案噪聲污染的侵權主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鄭鐵中院李小菲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