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網絡外賣餐飲行業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創新打造“管好一個陣地、建立一本臺賬”、落實一份封簽、打造一支隊伍、查辦一批案件”的“五個一”網絡外賣餐飲監管模式,著力破解網絡外賣餐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網絡外賣餐飲食品安全水平。截至2025年5月,已累計查辦網絡外賣餐飲案件31起。
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漢濱區某餐飲店未經許可經營生食水產品案
案情簡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外賣平臺注冊的漢濱區某餐飲店的網絡店鋪發現展示有“三文魚切段(混搭可拼盤)”菜品,制作原料為三文魚,食用方法為切片生食水產品。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以上菜品僅在美團外賣平臺店鋪進行銷售。當事人作為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在外賣平臺銷售“三文魚切段(混搭可拼盤)”菜品,構成了未經許可經營生食水產品的行為。
違法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生食水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對經營生食水產品的行為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生食類食品屬于高風險食品,在制售過程中稍不注意或貯存不當,極易被細菌污染,食用后會引發腸道疾病或食物中毒。在《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中明確禁止小餐飲從事生食水產品經營,通過本案的查處,普及了法規,明確了經營要求,提高了消費認知,震懾了不法經營分子。
案例2.漢濱區某麻辣燙夾饃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簡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外賣平臺注冊的漢濱區某麻辣燙夾饃店依法進行線下檢查時,發現該店外賣店鋪首頁“點菜”欄中的子目錄“現熬粥”板塊展示有“紅棗銀耳羹(微甜),月售81約350克”的信息,但在該店實體經營場所未發現設置有用于加工熬制的設施設備,經營者告知執法人員所銷售的“紅棗銀耳羹”等粥類是有訂單,由其他食品經營者制作的,并非自己加工制作。
違法依據及處罰:該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直接關系消費者健康。若委托加工環節監管缺失,食品原料采購、加工環境、人員衛生等方面可能存在隱患,如原料變質、加工過程受污染等,影響食品質量和安全。查辦此案能從源頭消除隱患,讓消費者放心就餐,維護消費者基本權益。
案例3.漢濱區某老火鍋店未按照要求貯存食品案
案情簡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外賣平臺注冊的漢濱區某老火鍋店依法進行線下檢查時,在該店備菜間、甜品間及庫房發現“蒙牛稀奶油、龍王豆漿粉、臻食匯玫瑰香葡萄汁、落枝花金桔檸檬汁飲料、酸梅膏”5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查,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未見經營使用情況,當事人承認因管理不當且疏忽,未做到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導致出現了庫存食品超過保質期的情況。
違法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過期食品可能存在變質、腐敗或細菌滋生等問題,食用后可能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此類案件的查處和曝光有助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貯存要求,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證食品安全,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案例4.漢濱區劉某餐飲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簡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外賣平臺注冊的劉某餐飲店依法進行線下檢查時,發現6名從業人員中有3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經查,當事人承認因個人意識淡薄,在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情況下安排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況屬實。
違法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健康證是對食品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的一種有效證明。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若未取得健康證,可能攜帶霍亂、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從而通過食品將病菌傳播給消費者,引發食源性疾病,威脅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類案件的處理能防止帶“病”人員上崗,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的飲食安全。
案例5.漢濱區某蛋糕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外賣平臺注冊的漢濱區某蛋糕店依法進行線下檢查時,現場發現,該店工作人員正在進行外賣訂單蛋糕制作。執法人員在操作臺上發現多種已開封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其中8個品種共計15袋(盒)食品原料已超過保質期。
違法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并予以處罰。
典型的意義:網絡銷售模式下,消費者無法直觀了解食品制作過程和原料情況,處于信息弱勢地位。使用過期原料制作蛋糕,直接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辦此類案件,能夠及時阻斷問題食品流入市場,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增強消費者對網絡食品消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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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湯小珊
責編:童慧
終審:張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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