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瀾滄縣人民檢察院對朱某組織考試作弊案提起公訴。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朱某通過他人得知外省駕校能讓考生以作弊的方式通過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遂以“考試包過”吸引學員,將欲以作弊方法考取駕駛證的考生介紹至外省駕校進行培訓考試,從中獲取利潤。
案情 組織學員到外省作弊拿證 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間,朱某將未能順利通過科目一考試的黃某、巖某等3人帶至外省駕校進行培訓,由案涉駕校統一教授科目一、科目三考試作弊方法。黃某、巖某通過作弊方式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最終取得C1機動車駕駛證。
檢察機關認為,朱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跨省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朱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結合這些情節,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釋法 作弊取得駕駛證一律撤銷 3年內不得再次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有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啟用備用試題;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組織、參與實施前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胡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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