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廣袤的鄉村地區,中藥材資源豐富,鄉村醫生就地取材的傳統由來已久。然而,長期以來,這種民間用藥行為面臨著法律定位模糊、監管標準缺失等問題。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調研員說明關于鄉村醫生自種自采中藥材的規定。
《中醫藥法》明確規定,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農村中醫藥服務的特殊性。一方面,我國許多鄉村擁有豐富的道地藥材資源,村醫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能夠充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降低用藥成本,讓村民以更低廉的價格享受到中醫藥服務。另一方面,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憑借多年實踐經驗,能夠確保自采藥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當然,這些自種自采的中藥材并非毫無限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是硬性要求。一,僅限地產中藥材,嚴禁跨區域采挖或種植外來品種;二,使用范圍僅限于村醫執業場所,不得流入市場銷售;三,村醫需對藥材質量全程負責,從種植環境、采收標準到炮制流程均需符合規范。
總之,該規定的實施,是對鄉村中醫藥服務模式的創新與完善。它不僅盤活了農村中藥材資源,緩解了基層用藥難題,更讓鄉村醫生的傳統經驗得以傳承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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