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很多煩惱源于非要去管別人的事,特別是自己家人的事情,對于孩子尤甚。
——坤鵬論
?第十三卷第七章(1)
原文:
于是讓我們先研究諸單位可否相通,
倘可相通,則在我們前曾辯析的兩方式中應取那一方式。
這可能任何單位均不與任何單位相通,
這也可能“本2”與“本3”中的各單位不相通,
一般地在每一意式數中各單位是不相通于其它意式數中各單位的。
解釋:
于是,我們先探討眾多的單位是否可以相通,
如果可以,那么,在我們之前論辯的兩種方式中應該選取哪一種。
這可能是任何單位都是不能互為相通的,
這也可能是絕對之2與絕對之3中的各個單位不能相通,
一般而論,每一個理型之數中的單位是不可與其他理型之數中的單位相通的。
在這一部分亞里士多德聚集于柏拉圖學派“理型數”理論中單位是否相通的核心爭議。
這個問題不僅關系著數學基礎,更關乎形而上學對存在本質的理解。
一、柏拉圖理型數中的兩個矛盾
柏拉圖學派認為,數是獨立于可感事物的理型(比如:本2、本3),而且每個數由“單位”構成,
但是,這個理論存在著兩個根本矛盾:
1.單位同質性與特殊性沖突
如果單位完全相同,如數學之數的1+1+1,則數淪為純形式的抽象,無法解釋概念的獨特性;
如果單位彼此不同,如理型之數的“本2”與“本3”單位互異,那么,例如2+3=5這樣的數學運算,就失去了邏輯基礎。
2.理型數的層級割裂
柏拉圖將數分為“理型數”(理型層面)與“數學數”(現實層面),但并沒有說明二者是如何關聯的。
比如:“本2”作為理型,其單位是否與現實中的“2個蘋果”單位相通?
如果不通,則理型無法解釋現實;如果相通,則理型的超越性被消解。
二、亞里士多德如何揭示其中的矛盾
這一部分亞里士多德通過窮舉三種可能性,來揭示柏拉圖理論的內在矛盾:
1.所有單位均不相通
這意味著每個單位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
比如“本2”的單位A和B與“本3”的單位C、D、E完全不同。
此時,數學運算(如2+3=5)無法成立,因為不同單位的無法相加。
2.部分單位相通,部分不相通
比如“本2”內部的單位相通(A=B),但“本2”與“本3”的單位不相通(A≠C)。
這種觀點試圖調和理型的獨特性與數學的實用性,但這仍然存在邏輯漏洞,即:
如果單位的相通性依賴于所屬的“理型數”,則數的本質將由外部層級決定,而非內在屬性。
3.所有單位均相通
這是亞里士多德主張的立場。
他認為,數的單位必須具有普遍同質性,否則數學將失去客觀性。
例如,無論“2個蘋果”還是“2個理型”,其單位“1”在邏輯上是等同的,
因為數學研究的是形式關系,而非具體內容。
三、數學與形而上學的混淆
亞里士多德指出,柏拉圖的根本錯誤在于將數學對象實體化:
1.數的本質是抽象屬性
數并非獨立存在的實體,而是對可感事物“量”的抽象。
例如,“2”是從“2個蘋果”“2個人”等具體事物中提取的共性,
其單位“1”代表不可再分的計量標準,而非理型。
2.理型數的層級冗余
柏拉圖的“本2”“本3”等概念,實際上是將數學的“形式”與形而上學的“本質”混為一談。
亞里士多德認為,真正的形而上學應該研究“存在本身”,而非虛構的理型層級。
3.單位相通性的邏輯基礎
如果單位不相通,數學的基本運算(如加法、乘法)將無法成立。
例如,“本2”的單位與“本3”的單位不同,則“2+3”的結果既非5,也無法解釋為其他數,導致數學體系崩潰。
四、亞里士多德的解決方案
為解決柏拉圖學派的困境,亞里士多德提出:
1.數的單位必須普遍相通
數學的單位是“同質的一”,其本質是可互換的計量標準。
例如,無論計算蘋果還是理型,“1”的邏輯意義相同,這是數學有效性的前提。
2.形而上學與數學的分離
數學研究“量的形式”,形而上學研究“存在的本質”。
二者雖然相關,但是不可混淆。
例如,“2個蘋果”的數學屬性(量)與“蘋果是什么”的形而上學問題(本質)分屬不同領域。
3.單位的現實基礎
數的單位并非來自理型,而是源于對可感事物的抽象。
例如,“1”的概念來自對單個物體的感知,其普遍性通過歸納而非理型賦予。
五、深遠影響
亞里士多德對理型數的批判,不僅終結了柏拉圖學派的神秘主義傾向,更奠定了西方數學哲學的基礎:
1.數學的客觀性
數的單位相通性確保了數學的普適性,使其成為科學研究的工具。
2.形而上學的轉向
將哲學從理型世界拉回現實,強調對具體事物本質的探究。
3.邏輯的嚴密性
通過分析單位相通性,亞里士多德發展了形式邏輯,為后世科學方法論提供了范本。
總而言之,亞里士多德的這段文字揭示了柏拉圖理型數理論的致命缺陷:
單位不相通性導致數學與形而上學的雙重困境。
通過主張單位的普遍相通性,亞里士多德不僅挽救了數學的基礎,更重新定義了形而上學的研究對象。
這一思想對后世哲學、科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至今仍然是理解數學本質與存在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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