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6月19日消息,2025年以來,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126件。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法治宣傳,積極發揮案例警示作用,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經營典型案例。
1、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電動自行車火災溯源調查,查處上海市奉賢區瑞雪車行從事經營性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本文圖均為 “上海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 圖
2024年10月9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防部門提供的電動自行車火災溯源調查信息,對上海市奉賢區瑞雪車行開展監督檢查,現場查見經營場所待售的3輛臺鈴電動自行車更換了原廠鞍座。經查,當事人應消費者需求,于2023年3月26日將消費者的電動自行車原鉛酸電池更換為了60V鋰電池。另查,當事人從供應商臺鈴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處采購3輛產品型號為“TDT752Z”“TDT7019Z”“TDT732-1Z”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鞍座原長度均為33cm,但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將鞍座改裝成了51cm、54cm、57cm對外出售。當事人沒有保存上述電動自行車進貨單據。截至案發,上述3輛待售的改裝電動自行車尚未售出。
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和未保存進貨憑證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以及《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1月13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6000元的行政處罰。
2、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溯源調查,查處上海運騫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違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5日,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交警部門線索移送,反映某交通事故中涉案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標稱電壓60V,超過額定規格,銷售商為上海運騫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經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4日向消費者出售一臺“臺鈴”牌電動自行車,該款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顯示額定電壓48V。2024年8月5日,當事人根據消費者需求,在該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為該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使該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電壓達到60V。
當事人為電動自行車加裝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2月11日,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9000元的行政處罰。
3、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部門移交線索,查處上海樂舸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非機動車案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公安部門案件移送書,反映上海樂舸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裝非機動車。經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間,從供應商處采購“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共計10輛,并將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原有48V蓄電池全部改裝為60V蓄電池后售出,違法所得為3200元。
當事人為電動自行車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4月3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元和罰款人民幣14600元的行政處罰。
4、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靜安區可旺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靜安區可旺車行所銷售的“極核”牌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初檢和復檢,被抽樣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11日從浙江某公司購進“極核”牌電動自行車5臺,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1995元。截至案發僅售出1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401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2月24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1元和罰款人民幣21995元的行政處罰。
5、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楊浦區安城橋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楊浦區安城橋車行所銷售的“綠源”牌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測,被抽樣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照明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從“綠源”電動自行車經銷商處采購了4輛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人民幣8696元。至案發,已售出1輛,違法所得人民幣70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4月18日,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0元和罰款人民幣17392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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