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小孩準時上下學,
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在上下班途中
順帶將小孩送至學?;驅⑿『⒔踊丶抑小?/p>
上下學期間,
學校路段往往是人、車流量大的擁擠路段,
易發生交通事故。
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
因接送小孩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能認定為工傷嗎?
張某系某學校的數學教師。2022年8月30日晚上,張某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學校,打算去接在某中學讀初中的女兒。20時20分許,張某騎行至某路段由西向北左轉彎時,與案外人駕駛的機動車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2023年8月3日,張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查后,于同年10月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決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某學校不服該決定,訴至長沙鐵路運輸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張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實。當晚,張某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單位去往女兒所在初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發生時間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事故發生地點也在用人單位至女兒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線上,張某下班接女兒放學屬于其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某學校的訴訟請求。某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條規定可以拆分為4個部分,分別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其中易產生爭議的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兩個部分。
本案中,爭議焦點為張某受傷是否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了羅列,其中第3項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順帶將小孩送至學校或接回家中,應當認定為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
綜上,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時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延伸擴展
對于工傷案件認定“上下班途中”應當結合以下要素進行分析:
首先,就時間要素而言,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所處的行業特點進行綜合分析。例如,當員工出現遲到、早退現象是否仍然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遲到、早退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對于職工本人而言,即便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過錯,也不能因此喪失工傷保險的資格。因此,對于遲到、早退的判斷應當結合綜合因素,采取不同的標準。
其次,就路線要素而言,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認定“合理路線”。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一般指上下班的直線距離。但因客觀原因,如天氣情況、突發事件、交通路況等繞道通行,應當視為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如果因私人需要繞道行走時,也應當具體分析,如買菜、接送孩子上學等屬于日常工作所必須的活動時,應當將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最后,就目的要素而言,應當將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具體是指員工到公司上班,工作結束后回家的主觀目的,以住所地與公司兩地為起始點,并且不被中斷、脫離的情形。
消息來源:湖南高院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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