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造訪某不算富裕的內陸城市,朋友帶著我去當地一家高規格特色餐廳,門前冷落車馬稀。我詫異,如此富麗堂皇的裝修,頗受本地人好評的菜肴,價格也還公道,晚餐時間卻只坐了三分之一的客人。朋友告訴我,這是推進違規吃喝專項整治的成果,從前天一擦黑,這家餐廳火爆到一座難求,現在成了這個樣子。幾個服務員百無聊賴地在收銀臺閑聊,大廳人更少,幾個包間坐著人,卻也少有喧嘩。
最近人民網評發了一篇文章《禁止違規吃喝,不是吃喝都違規》,強調“不是防住人間煙火”,從來只有“禁止違規吃喝”,沒有所謂“禁止正常吃喝”。為這個道理點贊,但道理和禁令相比,兩者的效果不可同日而語。
關鍵就在于違規吃喝的“邊界”在哪里。比如遇到這種情況,下班后能不能參加同學聚會,聚會能不能喝酒,同學之間有沒有利益關聯。或者說,下班后幾個同事找個餐廳小聚,該不該聚能不能喝。再有就是,下班后參加親友的宴請,什么滿月酒、生日宴、接風洗塵,親戚朋友間有沒有業務往來。以上三個場景,都可能清清白白,也可能藏污納垢。
那么,判斷違規就需要回到特別具體的細節,這頓飯誰付錢、總花費多少、就餐人員之間的關系等來分析。要想還人清白,就必須像做人類學田野調查一樣,把一頓飯徹底搞清楚,沒個十天半個月不太可能。誰來調查,怎么調查,調查成本誰承擔。
沒有人能承擔如此高的成本與風險。高成本在于判斷是否違規吃喝太難,高風險在于一旦有人舉報,由于高成本調查難以實現,處理結果大多傾向于有錯推定。
這些問題之下,最理性的決策就是“不吃喝”。
因此,我始終認為吃喝是否違規,是個原則問題,而非制度問題。當然,如果涉嫌貪污受賄、權力尋租就是法律問題,不在討論之列,如果由吃喝引發這類問題,直接按照法律來判就好。懲戒貪污受賄,就屬于可執行的制度,因為邊界清晰,拿了不該拿的錢,做了破壞公平的事,可以通過行為來裁決,而且行為辨析的成本也不算太高、且目標清晰。
所謂制度問題,需要考慮明晰性和可行性,因為要動用調查和裁決的力量,這些都是成本,就要充分考慮投入產出比。做個不恰當的比喻,某工廠里偶發材料被盜,如果新成立一個調查組,并且增加監控和安保,固然可以組織材料被盜,但由此增加的成本可能大大高于被盜的損失。
我當然不是說要放任,而是把制度設計變成原則問題。原則是非剛性的,通過樹立典型、宣傳教育和懲戒極端個案,來樹立某種價值共識。樹立典型無非是獎勵標桿人物,懲戒極端個案也就是處理一些過于不像話的人,然后再通過傳播渠道推廣下去。你獎勵什么就得到什么,你懲罰什么就失去什么。最終大家在心中達成共識,知道哪些飯不能吃,哪些飯能吃不能喝。自己內心的標尺,比剛性制度更有效。這也許無法禁絕違規吃喝,但不會因為邊界的模糊,而讓大家因“理性”而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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