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期的計算方式與司法鑒定結果密切相關,根據受害方是否被認定具有傷殘等級,分為兩種情況。
一、經司法鑒定,被認定具有傷殘等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定損日及鑒定書蓋章頁記載的日期。
因為被害人在定損后,有權主張因勞動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此時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的法律意義相重復抵觸,因此,在定損日后,受害人不再享有誤工費請求權,因此不再延長計算誤工時間。
二、經司法鑒定,不構成傷殘的
誤工期的長短,直接依據鑒定書中關于誤工期時間長短的規定,來計算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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