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港區通報一批安全生產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為全力推進嘉興港區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加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將一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浙江某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案。
2023年12月29日,港區應急管理局收到嘉興市安委辦下發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通知,前期,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專家組赴嘉興開展專項省級督導抽查,其中發現浙江某某公司存在1項重大事故隱患:查《高處安全作業證》,作業人王某安、楊某海、程某山、陳某、王某國、李某方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該公司使用6名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高處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陸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浙江某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案。
2023年12月29日,港區應急管理局收到嘉興市安委辦下發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通知,前期,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專家組赴嘉興開展專項省級督導抽查,其中發現浙江某某公司存在1項重大事故隱患:查2023 年8月1日“特級動火作業票”,其中1名作業人員葉某成“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安全操作證”過期;關聯高處安全作業票,作業人趙某友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該公司使用2名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浙江某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3年10月31日17時29分,浙江某某公司蠟車間酯化反應器區域發生一起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該火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公司未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消除,處人民幣肆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浙江某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4年3月18日17時54分,浙江某某公司廠區1期鹽酸工序區域發生一起鹽酸泄漏事故,事故造成稀鹽酸(21%)泄漏約7噸,未造成人員傷亡,該起事故是一起由稀鹽酸泵膨脹節損壞造成鹽酸泄漏的一般設備事故。該公司未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浙江某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案。
2025年3月11日,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在巡查中發現浙江某某公司的甲烷氫回收環保技術改造項目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該工藝未能提供有關部門安全條件審查批復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第三款和《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浙江某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按規定報請審查案。
2025年1月24日,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在巡查中發現浙江某某公司的25萬噸/年鹵化丁基橡膠改擴建項目新增1臺聚合釜,但未按照要求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浙江某某公司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擅自投入生產案。
2025年3月26日,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在巡查中發現浙江某某公司的氯堿項目新增4臺電解槽并投入使用,但該建設項目未能提供有關部門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企業也未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第三款和《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嘉興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嘉興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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