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寶坻雙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機薛某在載著經理李愛民等人執行工作任務時,途中為了公司的利益幫經理李愛民毆打討薪人時持械將勸架的張復生打傷,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后張復生將其單位天津寶坻雙佳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卻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后2021年頒布的《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害的,由用人的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該判顯然與《民法典》相悖。
不僅如此,該判還將刑事傷害按“工傷”判賠,且還剝奪了法定的上訴權力,雖然后來在張復生收到判決的15天后法院又出具了一份補正裁定,但裁定只能補正判決筆誤,而不能補充判決內容。雖然在張復生收到判決后的第41天,該庭庭長白致遠又許諾再給其15天的上訴期,但卻沒有法律效力。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程序錯誤判決無效,該判未傳證人出庭,也就談不上對定案證據的質證、認證,而定案證據未經質證,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而該判認為起訴天津寶坻雙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屬于嚴重的事實不清及用法錯誤,至于剝奪上訴權力更是一份違法的判決。
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一審判決生效的依據,一是當事人服判沒有上訴,二是受到了二審法院的維持,該判顯然對這兩個生效的依據都不存在,所以依法無效,應當依據新頒布的《民法典》判處雙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其員工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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