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模糊的“擔保人”簽名,讓這位好心親友險些背負百萬債務。
2023年初,上海某建材經銷商周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長期合作伙伴李某借款150萬元用于支付供應商貨款。為確保債權實現,李某要求周某尋找保證人。
周某遂邀請其表弟張某作為擔保人參與交易。三方簽署的《借款協議》中,張某僅在“擔保人”處簽名,協議僅載明“若周某未能按時還款,張某自愿承擔還款責任”,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及范圍。
借款到期后,周某因建材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經營惡化,無力償還債務。李某遂將周某與張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立即償還全部本息。
庭審中,張某倍感委屈:“我只是基于親戚情分幫忙擔保,簽字時協議根本沒有‘連帶責任’字樣,李某應該先向周某追債!”而李某則堅稱:“既然簽了擔保人,就該兜底還錢!”雙方爭議的焦點直指保證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
01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聚焦于買賣合同中保證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具體表現為兩大法律問題: 一是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時的法律推定。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保證責任范圍的界定。雖然《民法典》第691條規定保證范圍可由當事人約定,但基于擔保從屬性原則,保證責任的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的范圍。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一、周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 二、張某僅在對周某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李某要求張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03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基于以下三點關鍵理由: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推定為一般保證。涉案《借款協議》僅載明“擔保人張某”,未出現“連帶”“無條件承擔”等表述,不符合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要件。根據《民法典》第686條,應推定為一般保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李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窮盡對周某的追償措施,亦未就周某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故張某有權拒絕立即履行債務。
保證責任范圍受限于主債務。法院指出,即使協議約定保證責任大于主債務,也因違反擔保從屬性原則而無效,保證人僅在主債務范圍內承擔責任。
04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集中反映了《民法典》實施后保證合同制度的重大變革,對商事交易中的風險防范具有重要啟示。
保證方式認定的規則變革
《民法典》第686條顛覆了原《擔保法》的推定規則。在《擔保法》時代,約定不明的保證推定為連帶責任,但《民法典》實施后已改為一般保證優先規則。
這一變革大幅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在窮盡執行手段后,才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意思表示解釋優先原則
若債權人能證明保證人曾作出“直接代償”“無條件承擔”等意思表示,仍可能突破一般保證推定。在司法實踐中,關鍵看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在部分案例中,銀行因未將含有連帶責任條款的通用合同交付保證人簽字,導致“連帶責任”條款被認定無效。
主合同無效對保證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682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條第1款進一步明確,擔保獨立性條款無效,主合同無效將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責任的范圍限制
保證責任的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如約定“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大于債務人主債務”,與擔保的從屬性不符,應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
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可另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債務范圍。
05 實務建議
結合本案裁判規則與法律分析,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出以下風險防范建議:
對債權人的建議
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載明“連帶責任保證”,并要求保證人單獨簽署確認條款,避免使用“擔保”“負責償還”等模糊表述。
簽約時通過錄音錄像、見證人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證據,特別要留存保證人作出“直接代償”承諾的證據。
對保證人的警示
簽字前需確認合同是否包含“連帶”字樣,必要時可添加“僅承擔一般保證”“以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等限定表述。
無論何種保證方式,若債權人未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可永久免責。
文本表述的精準化
避免使用“協助解決”“配合處理”等模糊用語,明確選擇“保證”“債務加入”等法律術語。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需附股東會決議,自然人簽署需現場見證或公證,并注明簽署日期及送達生效條款。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保證責任方式的“一字之差”可能導致百萬債務的責任歸屬逆轉。在商事活動中,唯有精準把握《民法典》規則,方能避免“好心擔保反背債”的困局。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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