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總監降職為前臺公司被判賠26萬”迅速沖上熱搜榜。
據《法治日報》報道,某公司總監陳某某被調至前臺工作,調崗后的待遇保持不變,但取消了打印機使用權限。陳某某認為,這是公司故意給他“穿小鞋”便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萬余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用人單位調崗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帶有侮辱性,而該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公司應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萬余元。在這個案例中,無論是仲裁委裁決還是法院判決,均為勞動者“撐腰”,這給其他職場人員注入了維權信心,也給其他用人單位上了一課。
在現實生活中,類似這種不合理調崗或者侮辱性調崗并非個例。譬如,有勞動者原系單位研發部門負責人,被調到后勤部門工作;有勞動者從總部被派到偏遠地區工作……雖說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也會對不合理調崗作出解釋,但這種“斷崖式調崗”,不僅會傷害員工感情,還可能因違反勞動合同“吃官司”。
據觀察,用人單位采取“斷崖式調崗”,大概不外乎兩個原因,要么是因為單位業務方向調整,或者員工出現健康等問題,不能適應發展需要,被單位從重要崗位調入普通崗位;要么是用人單位想讓員工“走人”,采取侮辱性、懲罰性方式來逼員工離職,應該說大部分“侮辱性調崗”都是變相裁員的一種手段。
直率地說,大部分人都能讀懂“侮辱性調崗”的真實目的——這就是一種變相裁員的陽謀手段,通過公開侮辱讓員工在單位待不下去。這折射出勞動關系的不平等。而要避免勞動者承受不平等的后果,既需要勞動者勇于依法說“不”,也需要仲裁機構、司法機關成為勞動者的堅強后盾。上述案例就是一種示范。
在現代企業中,企業主要負責人擁有絕對的用工權,看誰順眼就會提拔到重要崗位任職,看誰不順眼就會想辦法讓其離職。即便企業建立了相關人事制度,即便勞動合同載明了員工工作崗位,但很多企業負責人仍然可以越過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不喜歡的員工進行任性調崗,這完全不把員工合法權益放眼里。
但不是每個被侮辱性調崗的員工都是“沉默的羔羊”。比如在上述案例中,陳某某從總監降職為前臺,他并沒有選擇容忍和妥協,而是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萬余元。盡管最終裁決后獲得其中的一半補償金,這也是不甘受辱、勇于維權換來的正義結果,使公司為侮辱性調崗付出應有代價。
當然,現實中也存在合理性調崗。至于如何甄別調崗合理不合理,有關專家給出了合理合法調崗的六種路徑,換言之,不符合這六種路徑的即為侮辱性調崗或者不合理調崗。這值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藏。其實,明智的用人單位不該玩侮辱性調崗的把戲,要么不逼勞動者離職,要么規范操作讓勞動者體面離職。
今天,企業之間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用人單位是否善待勞動者,單位其他員工都會看在眼里。如果企業采用侮辱性調崗這種下三濫的手段逼員工離職,其他員工也會想,自己有一天會不會也被羞辱。如此一來,恐怕“隊伍不好帶了”,急需的人才也未必敢來。所以,用人單位如此侮辱員工,其實也是侮辱自己。
◎為正義“說話”,為公平“代言”,若喜歡本賬號文章,請訂閱并批評指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