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邵陽市中院也向當事人親屬明確表達了涉黑認定存在問題的意見,那就理應坦誠勇敢面對,主動糾錯,嚴格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重新進行復查。與此同步的是,湖南省高院亦應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請求予以認真審查。
2022年至2024年,湖南省綏寧縣法院、邵陽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涉黑”大案。雷方清、劉柱君、陳湘干等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而被兩級法院判處13年6個月至20年不等刑期的重罪。其他28人均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刑。
該案經(jīng)邵陽兩級法院判決后,雷方清、劉柱君、陳湘干等人均不服,已經(jīng)向湖南省高院申請了再審。他們的辯護人認為兩級法院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是一頂強行給他們扣上的“黑社會性質”的帽子。對于該涉黑大案,《陳勇評論》進行了關注。
該案辯護人還反映,不僅是對于主要當事人的涉黑定罪存在問題,在其他罪名的認定上同樣存在著嚴重的偏差,罔顧了基本事實。例如關于劉柱君的“非法采礦罪”就屬于典型。
邵陽綏寧縣法院、邵陽市中院的判決書載明(節(jié)選):
“2019年12月13日,湖南新美大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通過競拍取得新寧縣2019-11#出讓宗地的國有土地建設權。2020年5月,焦某、林某找到新美大公司代表李某,要求承包“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安排被告人劉柱君作為股東一起參與承包。
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劉柱君與焦某、林某等人在沒有相關資質、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或其他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開挖2019-11#出讓宗地的建筑石料,并將開采的1009883.98噸石料銷售給鑫旺混凝土公司,從中非法獲利3968844.04元。
經(jīng)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柱君等人所開挖石料種類為非金屬礦中的灰?guī)r,開挖總方量為388280.65立方米,開采礦石的總價值為21200123.49元。
2023年6月8日,綏寧縣公安局凍結被告人劉柱君銀行賬戶中的石料價款3075476.35元。”
辯護人指出,邵陽綏寧縣法院(2022)湘0527刑初245號判決書中引用的國土資源部兩個復函已于2023年4月10日廢止。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chǎn)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是1998年8月12日作出的,即國土資函 190號;《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chǎn)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是1999年8月19日作出的,即國土資函404號。
2023年4月10日,自然資源部作出《關于規(guī)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3)57號)明確規(guī)定:“國土資函 190號文件、國土資函 404號文件同時廢止”。邵陽綏寧縣法院一審判決時間是2023年9月28日,邵陽市中院二審判決時間是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的新規(guī)早已實施。因此,邵陽兩級法院引用已經(jīng)廢止的函件是完全錯誤的。
2023年4月10日,自然資源部作出《關于規(guī)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3】57號),第四條規(guī)定:“在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chǎn)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開礦許可證。
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該規(guī)定明確了因工程施工產(chǎn)生的砂石料,無論工程自用還是對外處置,均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該規(guī)定確定了三個規(guī)則:一是允許出售項目自用外的多余礦石;二是出售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三是出售由政府以公開競爭方式同意處置。
2020年3月25日,自然資源部等15個部門作出《關于促進砂石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其中第十三項規(guī)定:“推動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統(tǒng)籌利用對經(jīng)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qū)域內按照生態(tài)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guī)對外銷售”。
而且,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主要是指無證開采,刑法評判的僅是非法開采行為,而開采后的出售行為屬于事后的處置行為。
劉柱君的父親劉敘載向邵陽市中院進行申訴后,該院法官徐成回應說,之所以定劉柱君非法采礦罪的主要原因就是存在對外銷售行為。
辯護人認為這個解釋是非常牽強的。一是劉柱君銷售渣土的對象是鑫旺混凝土公司,而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時也是新美大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不存在對外銷售的情況;二是即使存在非法對外銷售,也與“非法開礦”無關,非法采礦和非法銷售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
該案發(fā)生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按照案發(fā)當時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的規(guī)定,因施工產(chǎn)生的砂石料也是可以對外銷售的,而且銷售行為是否違規(guī)都不是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能對劉柱君以犯罪論處。
邵陽市中院認定劉柱君借工程名義違法采礦沒有任何依據(jù)。所謂借工程建設施工為名開采砂石,主要是指根本沒有工程項目而假借項目,或者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或者不按照項目要求采挖砂石。并且該案涉及的三通一平工程,是建設項目施工的隨附平整行為。
該三通一平工程本來應由政府完成,美大置業(yè)公司為推動施工而進行的三通一平工程,實際上是代政府完成其應履行的義務,是建設工程施工的隨附平整行為,屬于建設工程施工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是美大置業(yè)公司正當行使權利的結果。
該三通一平施工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建設工程施工障礙,而不是為了獲取礦產(chǎn)資源,沒有三通一平工程,該建設項目施工就無法進行,所以該案中三通一平的施工行為與非法采礦罪中的目的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2023年5月10日,綏寧縣自然資源局給綏寧縣公安局《關于“函”的答復說明》,明確了“經(jīng)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產(chǎn)生的沙石土不需要辦理采礦登記”。
2023年5月11日,新寧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新寧縣美大華府土地平整相關情況的調查情況報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及之前全縣類似項目的做法,該平整場地建設施工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石料,系正常建設工程施工,不屬于借工程項目建設之名開采砂石資源”。
但是,自然資源部的新規(guī)、綏寧縣和新寧縣自然資源部門的明確回復都被經(jīng)辦此案的公、檢、法忽略無視。如果該類行為屬于非法采礦罪,那么全國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都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此等荒謬的判決就在邵陽發(fā)生了。
圖文無關
此外,辯護人反映,為了將該案辦成涉黑大案,邵陽市有關司法機關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的行為,包括檢察機關撤銷之前已經(jīng)作出的不訴決定,把早已作出結論的舊案翻出來作為犯罪事實進行重新認定等等。
例如:2015年2月1日,雷方清的妻子黃某與御景花園存在房屋質量糾紛,得知妻子在維權時被人毆打,因其在外辦事,雷方清便委托劉柱君等人前往現(xiàn)場協(xié)調。雷方清后來趕到現(xiàn)場時,雙方正在發(fā)生沖突,雷方清于是將人勸開。
后在新寧縣政法委主持下,新寧縣公安局對該糾紛進行了研判,認為該案屬于因偶發(fā)矛盾引發(fā)的糾紛,且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存在責任,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也無證據(jù)證明雷方清有參與、指使的行為,相反還證實雷方清有制止犯罪的行為。
2021年6月22日,邵陽市公安局教育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第五駐點指導組移送核查辦理情況報告》中也明確寫明該案已過追訴期限,另外其他參與打架的人已被行政處罰。
但是,在該涉黑案中,邵陽兩級法院將雷方清聯(lián)系劉柱君前往幫忙了解情況的行為被曲解為雷方清要劉柱君去打架,認定雷方清在該起事件中起組織作用,因而判決雷方清犯尋釁滋事罪。
判另外還有決書中認定的2016年11月王妃酒吧尋釁滋事案。
2021年6月,邵陽市公安局對省第五駐點指導組移送線索進行了核查并制作了辦理情況報告,報告指出:
“陳湘干等人和張某等人在辦案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調解,進行了民事賠償,被害人不愿意做傷情鑒定,該案陳湘干涉案,但核查未發(fā)現(xiàn)雷方清涉案”。
依據(jù)上述結論,雷方清并未參與該案的協(xié)商賠償,判決書認定雷方清擺平了難失實。
同樣是王妃酒吧尋釁滋事案,判決認定陳湘干在這起案件中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為主犯。
案件起因于陳湘干在王妃酒吧“111”包廂調處矛盾時,與顧客張某等人發(fā)生沖突,陳湘干來到“888”包廂門口喊人幫忙,主觀上沒有傷害張某的故意。
該案全部證人的證言、同案人的供述,均沒有提到陳湘干有明確的指令,要求林某、唐某等人故意傷害被害人,更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陳湘干要求、鼓勵同案人拿匕首或其他武器傷害被害人。
根據(jù)林某2022年2月18日供述記載,李某叫他一起出去,并說可能要打架,斗毆過程中,是李某喊“打不贏拿刀子出來”,于是林某掏出匕首捅了對方大腿一刀,唐某和李某也拿了匕首出來,陳湘干自始至終沒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劉某、陳某陳述,陳湘干當時實施了勸阻行為,唐某和李某也當庭供述,印證了陳湘干阻止了唐某拿匕首繼續(xù)傷人這一事實。
案發(fā)后,陳湘干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被害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陳湘干等人出具了諒解書,諒解了陳湘干等人。
辯護人認為,在公訴方就王妃酒吧一案已與陳湘干達成了認罪認罰(尋釁滋事罪)的情況下,判決將積極實施了勸阻行為的陳湘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刻意回避了一切有利于陳湘干的證據(jù),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更有“拔高”以重罪處罰陳湘干的目的。
在關于雷方清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中,2017年,新寧縣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 年5月至6月,劉柱君邀請雷方清開賭場,雷方清負責在賭場內“湊柱子”,活躍賭場氣氛,雷方清等人開設賭場約 20天,共抽水19萬余元。案發(fā)后,檢察院作出新寧檢公訴刑不訴【2017】2 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雷方清不起訴。
在該案中,雷方清經(jīng)劉桂君邀請參與開設賭場,在賭場中負責活躍氣氛,所起的作用與劉柱君相比較小,案發(fā)后,雷方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具有自首情節(jié);雷方清規(guī)勸并陪同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達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構成重大立功;雷方清積極退繳贓款2萬元,且系初犯、偶犯,新寧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
但是,該案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證據(jù)證明原決定錯誤的情況下,新寧縣檢察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撤銷了【2017】2 號不起訴決定書。
另外在判決劉柱君犯有持械聚眾斗毆罪中,其親屬反映存在偵查機關逼迫其他當事人指認劉柱君系組織者的問題。劉柱君在自我辯護意見中寫道:
“對于和一賓館和人民醫(yī)院的事我真的沒有參加過,開設賭場我是一個人做的我都愿意承認,這種聚眾斗毆有很多人在的,我有什么必要不認呢?我不清楚為什么有那么多人指證我在現(xiàn)場,我只想請法院調查兩點:一是李某到底在哪里打電話給我?二是兩起聚眾斗毆的賠償錢到底是哪些人出的?如果他們出了錢,我怎么可能不出錢呢?”
圖文無關
《陳勇評論》認為,打擊犯罪,特別是打擊嚴重犯罪行為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應有之義。實際上,經(jīng)過多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極大地打擊震懾了涉黑涉惡嚴重犯罪行為,社會治安環(huán)境有了很大的改觀,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司法機關為了完成目標考核或是政績需要,在偵查、審查、審理各個階段采取違法指居、刑訊逼供、誘供、罔顧事實、漠視證據(jù)、枉法裁判等手段搞趨利式辦案制造冤假錯案,這些非法和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和親屬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嚴重敗壞了司法機關的形象。
涉黑涉惡性質的案件,往往牽涉人數(shù)眾多,牽涉社會面較廣,更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偵查、審查和審理,凡是沒有確鑿證據(jù)的,必須按照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進行認定,必須遵照刑法謙抑性的原則進行考量,決不可隨意擴大解釋,任性發(fā)揮自由裁量權。
根據(jù)辯護人的意見,雷方清、劉柱君、陳湘干等人有些行為的確是構成了犯罪,但是認定為涉黑存在著很多漏洞。既然邵陽市中院也向當事人親屬明確表達了涉黑認定存在問題的意見,那就理應坦誠勇敢面對,主動糾錯,嚴格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重新進行復查。與此同步的是,湖南省高院亦應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請求予以認真審查。
據(jù)辦案人員向當事人親屬劉敘載透露,該案是一起蓄意報復并想達到某種目的的人聯(lián)名舉報的案件。他們分別是新寧縣內兩個派出所所長和一位KTV老板,其中一位派出所所長的親老兄因與雷方清合伙開KTV時產(chǎn)生矛盾而分了伙,于是這位派出所所長就懷恨在心,聯(lián)名舉報了雷方清。
對于當事人親屬反映的情況,新寧縣該派出所所長是否存在違紀違法的事實?《陳勇評論》將繼續(xù)進行調查,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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