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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出積蓄買房,住了十幾年卻連房產證的影子都見不著!開發商一句 “辦不了” 就想了事?今天結合真實案例,教你用法律武器讓開發商乖乖配合過戶!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2007 年 9 月 29 日,購房者周明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達成口頭協議,買下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當天,周明就付清了全部款項:購房款 296838 元、維修基金 4453 元、契稅 5937 元、辦證費 1000 元、印花稅 148 元、測繪費 145 元,總計308521 元 。
交錢后,周明順利入住,這一住就是 16 年。可這么多年過去,房產證卻遲遲辦不下來。經打聽才知道,小區的房產大證早就辦好了,只是甲公司一直找各種理由推脫,不愿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二)糾紛焦點與各方主張
無奈之下,周明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甲公司配合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 。
甲公司辯稱:認可和周明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也愿意配合辦證,但因無法提供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的材料,實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三)案件關鍵事實
交易形式: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存在口頭協議,且周明已支付全部房款;
房屋使用:周明自 2007 年起一直居住使用房屋,甲公司也認可房屋已交付;
產權現狀:房屋初始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周明至今未取得產權證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訂立不僅限于書面形式,口頭或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同樣有效 。本案中:
周明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雙方已實際履行房屋買賣核心義務;
交易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二)過戶責任判定
合同義務:房屋過戶是賣方的基本合同義務,甲公司作為房屋登記權利人,有責任協助周明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
無法辦證理由不成立:甲公司以 “無法提供材料” 為由拒絕,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法律依據: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
(三)潛在風險提示
若甲公司長期拖延,可能導致房屋被查封、抵押,甚至被開發商二次出售,嚴重損害周明的合法權益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公司在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協助周明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至周明名下。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簽訂書面合同:交易時務必簽訂正規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
保留交易證據:留存付款憑證、收據、入住手續等,為后續維權提供有力證據;
及時跟進產權:定期查詢房屋產權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二)開發商合規建議
積極履行義務:按時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避免因拖延引發糾紛;
妥善保存材料:提前準備好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確保過戶流程順利進行 。
(三)法律救濟途徑
遇到類似糾紛,可:
先與開發商協商,發送書面催告函;
協商不成,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履行;
若開發商惡意拖延,可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其轉移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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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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