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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690 萬房款,房子沒到手,賣家還因詐騙入獄!這種情況下,賣家配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今天結合真實案例,從律師專業角度解析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維權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購房交易與陷阱
2018 年 8 月,李芳、張勇夫妻帶著兒子張明,經中介介紹看中了周婷名下的一號房屋。周婷與丈夫趙強因債務纏身,決定賣房抵債,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總價 690 萬元。李芳當場支付 10 萬元定金,隨后陸續完成網簽備案,并分三次付清 680 萬元房款 。
(二)問題爆發與刑事判決
然而過戶前,房屋因趙強、周婷的債權人申請查封保全,無法辦理過戶。李芳起訴要求過戶被駁回后,才發現趙強在明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騙取購房款,這些錢款被挪作他用償還個人債務。2021 年,趙強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法院責令其退賠680 萬元。但執行后僅追回 272 元,剩余 6799728 元無法清償 。
(三)民事訴訟主張
李芳一家認為,周婷作為房屋產權人及合同簽訂方,收取房款后未履行解押過戶義務,還與趙強共同隱瞞房屋查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因此起訴周婷,要求其對趙強未退賠的 6799728 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
二、案件分析
(一)刑民交叉案件處理原則
本案涉及刑事詐騙與民事合同糾紛的交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退賠責任不影響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向其他相關主體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即使趙強因刑事犯罪被責令退賠,李芳仍有權要求周婷承擔民事責任。
(二)合同責任認定要點
合同主體與履行:李芳與周婷簽訂合同并完成付款,周婷未按約定辦理過戶,已構成違約;
夫妻共同行為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強簽署共有人同意出售聲明,周婷參與合同簽訂并收款,且房款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表明雙方共同參與房屋交易;
過錯與因果關系:周婷明知房屋存在查封仍隱瞞事實,導致李芳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存在明顯過錯 。
(三)法律依據解讀
合同相對性:《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周婷作為合同一方應履行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若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配偶需承擔責任 ;
刑民執行協調:通過民事訴訟確定的民事責任,可與刑事退賠責任在執行程序中協調處理 。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芳已履行付款義務,周婷未完成過戶,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周婷參與房屋交易全過程,且房款用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對趙強未退賠部分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張勇、張明非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周婷擔責 。
最終判決周婷對趙強未能退賠的 6799728 元向李芳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產權核查:簽約前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抵押、查封情況,避免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房產;
資金監管:使用資金監管賬戶支付房款,防止賣家擅自挪用;
保留證據:留存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等,為后續維權提供依據 。
(二)配偶責任風險警示
參與配偶財產交易時,需確保交易合法合規,避免因隱瞞重要事實承擔連帶責任;
若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應明確債務用途及償還責任,避免卷入不必要糾紛 。
(三)刑民交叉維權要點
刑事判決后,及時通過民事訴訟向其他關聯主體主張權利;
證明配偶參與交易、獲益或存在過錯,是追究其民事責任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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