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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買房卻拿不到房產證,合同日期竟比實際簽約早 13 年!這樣的購房合同,真的受法律保護嗎?今天帶您還原真實案例,解讀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陷阱與維權之道。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2018 年 6 月 9 日,購房者林陽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朝陽區一號房屋。合同表面落款時間為 2005 年 2 月 3 日,實則為倒簽。合同約定房屋單價 6200 元 / 平,總價 721804 元;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關鍵條款:
真實價格與付款:實際購房單價 23000 元 / 平,林陽需按 16800 元 / 平補齊差價,總購房款 2677660 元,簽約當日及次日分兩筆付清;
產權登記約定:甲公司承諾樓盤完成初始登記后 6 個月內協助辦證,雙方互不追究逾期違約責任。
簽約當日,林陽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此后,林陽辦理入住手續,繳納物業費、水電費,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二)糾紛焦點與各方主張
林陽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有效 。
甲公司辯稱:同意林陽的訴訟請求 。
(三)案件關鍵事實
倒簽合同緣由:房屋曾售予第三人張某,因張某拖欠房款,甲公司于2006 年解除合同。為避免后續糾紛,經雙方協商將合同落款時間倒簽至原合同簽訂日之前 。
購房資格爭議:林陽明確表示暫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 。
房屋信息變更:預售房號、合同房號與現房號不一致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判定依據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生效需同時滿足 “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效力性規定”。本案中:
倒簽行為性質:倒簽合同雖屬違規操作,但雙方均認可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購房資格影響:北京購房資格政策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具備購房資格僅影響過戶登記,不影響合同本身效力。
陰陽價格條款:補充協議明確真實交易價格,雙方對差價支付達成合意,不存在惡意避稅等違法情形,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潛在法律風險分析
購房者風險:林陽雖合同有效,但因無購房資格無法完成過戶,期間房屋可能面臨被查封、再次轉賣等風險;若房價大幅波動,甲公司或利用政策限制毀約。
開發商責任:甲公司需依約協助辦證,若因自身原因逾期,即使合同約定 “互不追責”,林陽仍可主張實際損失賠償。
(三)法律關系關鍵點
合同中 “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條款,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可視為雙方合意,但涉及房屋根本權益(如無法辦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條款效力存在爭議。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林陽與甲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9 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有效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拒絕違規操作:切勿參與倒簽合同、陰陽合同等行為,避免因小失大引發法律糾紛 。
核實購房資格:簽約前務必通過官方渠道確認自身購房資格,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資格不符時的處理方式 。
細化合同條款:明確約定辦證期限、違約責任、解約條件,留存付款、溝通等證據,為維權筑牢防線 。
(二)開發商合規建議
規范合同管理:嚴禁倒簽合同、設置陰陽條款,妥善處理前手購房糾紛,避免一房多賣風險 。
履行告知義務:如實告知購房者房屋權屬、政策限制等信息,避免因隱瞞事實承擔賠償責任 。
(三)法律救濟途徑
若遭遇合同效力爭議,可:
依據《民法典》合同編,主張合同有效或解除;
通過發函催告、提起訴訟等方式,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聯合其他業主共同維權,增強談判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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