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阿姨,61歲,擁有20多年豐富工作經驗的她,一直在某能源公司默默奉獻。然而,在即將退休的時刻,事情卻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
在公司服務多年,劉阿姨原本可以安心退休,享受晚年的寧靜生活,但她卻選擇了繼續留在崗位上,為公司貢獻自己的力量。然而,命運的轉折在今年來臨,公司以劉阿姨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為由,做出了辭退她的決定。
劉阿姨向王律咨詢這種種情況下能否向公司索取經濟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該支付賠償金。那劉阿姨的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呢?來看一個江蘇省高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015年1月1日,趙女士與揚州某機械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5月6日,趙女士達到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2016年,趙女士與揚州某機械公司實際延續勞動合同(未提供書面合同),趙女士繼續留在揚州某機械公司處從事電焊工作,月工資5000元左右。2017年2月4日,揚州某機械公司向趙女士發出通知書,告知其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自行終止。趙女士不服,向儀征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揚州某機械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儀征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趙長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趙女士遂提起訴訟,該案經三級法院裁判,最終塵埃落定。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至期,雙方在合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勞動合同,亦可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屬于退休后返聘的,雙方僅存在勞務關系。本案屬于前者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可以單方決定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的爭議焦點為趙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揚州某機械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時是否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趙女士于2015年5月6日達到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2017年2月4日,揚州某機械公司向趙女士發出一份《通知書》,以趙女士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為由通知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據此,趙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揚工機械公司通知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具有上述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揚州某機械公司以趙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據此,趙女士訴請用人單位揚州某機械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院再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再審申請人趙女士在達到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與揚州某機械公司的勞動合同依法自動終止。趙女士退休后在揚州某機械公司繼續工作,與揚州某機械公司之間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揚州某機械公司可以隨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被申請人揚州某機械公司在趙女士達到退休年齡后書面通知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趙女士申請再審認為揚州某機械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應支付經濟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實務建議
退休人員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
1. 簽訂書面勞務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工時、解約條件等,避免口頭約定爭議。
2. 工傷保障風險防范:勞務關系不自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單位無強制參保義務。可要求單位購買人身意外險或雇主責任險,覆蓋工作期間意外傷害。
部分特殊情形可以購買工傷保險:(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批復》(行他字〔2010〕第10號),未享受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超齡人員可認定工傷。 (2)部分地區(如上海、江蘇)允許單位為退休人員單獨繳納工傷保險。
3. 社會保險銜接:
養老保險:退休后繼續工作不累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金不受影響。
醫療保險:繼續享受退休醫保待遇,單位無需繳納社保,但可協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
4. 薪酬與福利:報酬雖不受最低工資標準限制,但需在協議中明確數額。年休假、高溫補貼等法定福利不強制適用,需通過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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