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說“那從未在呼和浩特市第八中學就讀”,卻以該校應屆畢業生身份報名“,這里就涉及高考報名材料中的學籍證明、報名資格表、考生登記表的一套文件都是作假的。
那會觸犯兩個罪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偽造事業單位、公章罪。
同時如果這個有權批的人,如果明知是假的文件還批的話,兩個可能要么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偽造罪的幫助犯。
再說一下這類案件的偵查方向,雖然說現在八中不在了,還是可以調取原始高考報名材料,包括當年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名系統數據、紙質報名表、附帶證明文件像中學出具的證明。
然后比對是否有偽造或虛假內容,并鎖定出具人身份。這些教務處、政教處、校辦等人員;負責蓋章、簽字或處理材料人都應該可以一一落實。
這個是從學校查,另外一邊從考生,那爾那茜及家屬查,按理當時高考時那已經滿16周歲,已經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如果她本人是知情并參與偽造學籍、她是可以構成從犯或共犯。
按常理,這里推動作用的更大的有可能是雙親,就看他們在這個偽造的過程中是否直接參與,如果只是協助,有可能從犯論處。如果還涉及送錢打點,畢竟是無中生有,刀口舔血的買賣,那還會再搭一個行賄罪。
我之前發的文章是我個人認為,偽造文件取得考試資格并獲得學位,是一個持續的狀態,所以行為不算終了,追訴時效沒有過。
但我們團隊的陳律師,他有做過這類的案件代理,他糾正我,因為高考報名造假行為是屬于一次性行為,偽造行為通常在高考報名前數月完成;不屬于“繼續犯”或“狀態犯”;因此起算點通常為高考報名日或高考當天。
因為偽造事業單位、公章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過了5年就不能追訴。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最高是5到10年,追訴期是10年,那就是如果偽造行為是發生在07或08年,在2018年之后就過了追訴時效了。
所以,有可能就算坐實那爾那茜或其家屬有參與偽造,到頭來也會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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