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人民法院
關于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的公告
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永春縣人民法院暢通信用修復渠道,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修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現就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適用范圍
被本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信用修復。
二
修復措施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的屏蔽和失信時限的縮短,出具信用修復證明。
三
申請條件
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向本院提出書面修復申請。
(一)提供通訊方式、經常居住地、送達地址確認書等基礎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經傳喚于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
(三)遵守財產報告制度;
(四)遵守限制消費令;
(五)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調查、處置現有財產;
(六)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的履行計劃;
(七)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且配合法院處置的;
(八)執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的;
(九)為其它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本身生產經營情況良好,且配合法院執行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且配合法院執行的;
(十)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
(十一)其他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
以上第(一)至(六)項為必須滿足的要件,第(七)至(十一)項擇一滿足即可。
四
失能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佐證材料經法院審核認定為失能被執行人的,可暫不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或申請信用修復: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財產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養家屬基本生活,無其他收入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因疾病、殘疾等原因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該行為義務不可替代履行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經營長期停滯或者歇業,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受人,且無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的;
(四)其他因客觀原因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
五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包含申請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聯系電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情況、申請事項及理由等。
(二)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信息、個人財產及收入情況報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車輛、股權股票、銀行存款、基金、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對外債權等財產及收入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被執行人系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業資產及收入情況報告(含不動產、車輛、股權股票、銀行存款、基金、理財產品、對外債權等財產及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等情況)、積極履行或配合執行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書面承諾書:申請人書面承諾應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誠實守信,如實報告財產,主動配合法院執行,不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自愿接受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單位的監督,以及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四)被執行人符合失能被執行人條件的,應當提交因客觀原因無履行能力的佐證材料,如重大疾病醫療診斷證明、殘疾證、低保證明等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信用修復申請材料提交至永春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服務窗口,或聯系案件承辦人提交。
六
其他相關事項
被執行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信用修復: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傳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二)提交的證據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的;
(四)從事與提高履行能力無關的高消費行為的;
(五)以其他方法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
七
特別說明
本公告中的信用修復指的是申請修復人在本院民事案件執行中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錄入被執行人信息公開名單,在滿足本公告規定的條件后,由本院在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屏蔽相關信息。裁判文書的撤回及第三方網站(企查查、天眼查等)的信息屏蔽不適用本規定。
1.聯系人:永春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2.聯系電話:0595-23865400
3.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湖濱路105號
來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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