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警方抓了兩個財經自媒體的號主。法治日報配合報道。
從警方通報的案情可以看出,當下公安機關是如何認定財經自媒體對企業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
第一起案件:
“今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接滬上某咖啡品牌公司報案,稱某餐飲公眾號多次發布其‘門店閉店率高、虛夸加盟數量’等不實信息,迫使企業簽訂45萬元合作協議。”
上面這段話,兩個值得注意的點。第一個是“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接滬上某咖啡品牌公司報案”,這種案子一般都是屬地派出所管轄,一句刑偵總隊接報案,凸顯了企業GR實力。另一個是“多次發布不實信息”。
“2023年1月,蘇某在公眾號發布關于該咖啡品牌公司加盟問題的負面文章,咖啡品牌公司發現后聯系蘇某,蘇某趁機提供了一份收費20萬的合作協議,同時刪除了相關文章以示‘誠意’。之后,由于該咖啡品牌公司未接受合作協議,該公眾號遂于8月將該文再次發布。今年3月,該公眾號再次發稿。公司與蘇某溝通,其表示已準備好另外五篇重磅稿件,從五個視角全面剖析該咖啡品牌公司,同時表示只有雙方進行合作才能解決問題。”
“隨后,蘇某就向該咖啡品牌公司提供了一份新的收費45萬元的合作協議,并表示如果公司不接受的話,將以每天一篇的頻率,連續發布5篇負面文章。最終,該咖啡品牌公司按照蘇某要求簽訂合作協議并先行支付22.5萬元的合作費用。”
“警方查明,蘇某明知網絡數據真實性存疑,仍惡意編發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利用公眾號影響力威脅企業。所謂“合作”實為敲詐偽裝,服務內容與企業需求無關。6月上旬,蘇某在外省落網,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內容,也是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點。
第一個是“明知網絡數據真實性存疑,仍惡意編發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從這句話可以看出,數據不是財經自媒體人蘇某自己編造的,而是網上看到的,但被認定為“明知真實性存疑但仍惡意編發”。由此說明,一旦企業報案,哪怕內容是網上復制粘貼的,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惡意發布不實信息。
第二個是“服務內容與企業需求無關”。在財經自媒體敲詐企業案件中,警方一般都會把雙方的合作認定為企業不想合作的無效合作,從而佐證企業“被脅迫”的狀態。
第二起案件:
2025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接多家企業報案,稱“某某安全”公眾號通過拼湊不實信息脅迫企業簽訂高價“推廣合同”。5月13日,運營者丁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涉案金額超50萬元。
警方通報:丁某通常選擇行業關鍵節點高頻發布負面新聞,迫使企業簽訂所謂的“市場推廣合同”。受害企業支付費用后,僅獲得停發負面稿及少量敷衍的“正面宣傳”,服務毫無實際價值。合同到期后,若企業拒續約,丁某即重啟“黑稿”攻勢,形成“發稿—勒索—收錢—停稿”的犯罪閉環。
上面這段話,也是兩個值得注意的點。
第一個是“少量敷衍的正面宣傳”,即,即便財經自媒體號主認為自己收錢后實際提供了服務,但這些服務可能被視為是“少量而敷衍的”。
第二個是“合同到期后,若企業拒續約,丁某即重啟“黑稿”攻勢,形成‘發稿—勒索—收錢—停稿’的犯罪閉環”。
這句話,值得所有財經自媒體號主、所有企業尤其是上海企業乃至新聞媒體關注。如果這種行為未來都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犯罪閉環,那么相當一部分財經自媒體號主以及一些新聞媒體,都將成為“犯罪嫌疑人”。
據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三支隊副支隊長劉豪介紹,上海警方保持嚴打高壓態勢,深挖徹查實施輿情敲詐的犯罪團伙,通過“守滬e站”等平臺對接企業,及時發現案件線索,發現一起、處置一起,堅決予以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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