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6月24日報道:劉女士告訴記者,自己的弟弟劉軍(化名)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已經過去了3個月。
弟弟劉軍今年40歲,與弟媳在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劉軍在一家農場上班,吃住在宿舍,平時回家較少,每年冬天到次年開春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還可以。“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點蛛絲馬跡,我弟就懷疑她媳婦有外遇了,整了個錄音筆放臥室里,還錄到了她和另一個男的糟踐我弟的話。”劉女士稱。
今年3月,夫妻倆因此事發生爭吵。“我弟受不了,確實動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因為不想這個媳婦離開他,想哄哄她,二人發生了性關系,錄音筆錄下了全過程,女方當時也沒說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報警告我弟強奸,說自己不愿意。”
拘留通知書顯示,3月23日14時,額爾古納市公安局將涉嫌強奸罪的劉軍刑事拘留,現羈押在看守所。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目前,該案正處于檢方審查起訴階段。記者致電內蒙古額爾古納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能透露。
對于特定關系人之間強奸罪認定標準的放松,將造成巨大的社會風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如此的法律規定,核心構成要件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不過是證明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客觀表現。法律解釋中,“暴力手段”涵蓋對被害婦女人身實施的打擊或強制,如毆打、捆綁、卡脖子等;“脅迫手段”是以威脅、恐嚇等方式,對被害婦女進行精神強制;“其他手段”則包括利用婦女熟睡、重病、醉酒等狀態,或通過藥物麻醉等方法,致使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
問題是,上述的這些“強行”的客觀表現,都是可意人為制造的。曾經有個親身聽到的司法例子,兩個人打架了,可現場沒有第三人證明,也沒有監控,其中一個人覺得自己吃虧了就去報案,可身上沒有傷。有一高人就指點其,你在身上抓出點傷,或是朝著墻撞幾下,再去報案,就行了,到時候去了法院,也能要醫藥費......
強奸罪立法本意是保護女性免受性傷害,可如果定案定罪時只是強調客觀的“強行”行為,而不去估計男女之間如夫妻、情人之類的特定關系或是性行為前的親密舉動、特殊環境等因素的話,則很容易成了陷害男性的法律工具。
提到這里,不得不提及最近頻發、熱門的訂婚強奸案、相親強奸案。在山西大同定親強奸案中,盡管已經二審,盡管還登上了指導案例,盡管經過是數級法院的審查認可,但卻沒有考慮到如此定罪判案及裁判說理的社會影響。
在當今已經是性開放、婚前性行為已經被普遍接受的年代,在當時雙方已經是處于雙方父母同意婚事、辦了彩禮交接手續的訂婚狀態,在案發前雙方具有親密舉動、單獨處于婚房臥室的情況下,發生具有一定輕微暴力行為的性行為,是不是很容易頻發的社會現象?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從常識常理上分析,對于一個成年女性而言,跟男性,尤其是出于父母同意婚事、辦了彩禮交接手續、此前經常發生親密舉動、案發時跟男性單處婚房臥室等等,是否應該意識到會被男性經不起生理和心理上的沖動而發生性行為?難道,女性不應該為這樣的前提“默許”行為、即便事后主張被“強行”行為而后果自負嗎?
司法上一再的如此判案,當然也會有人力挺稱,這是在保護女性、防止男性利用“熟人”關系逃避法律制裁,可如此判案造成的社會影響呢?主觀爭論咱不費口舌,來看看現實案例。
近日,有自媒體驚訝的不完全統計《澳門日報》發現,從去年以來,至少發生了8名內地女子因為誣告男性強奸罪被抓捕法辦的案件。(詳見《接連發生內地女子誣告強奸被捕,去年澳門一年至少8起》)
根據報道,在其中的一起司警公布的案情中,中年內地男子與謝姓女士2024年在娛樂場賭錢時認識,互加微信聯絡,期間兩人曾相約見面并性交。2024年12月27日晚上11時,兩人再相約在賭場見面并賭錢,翌日凌晨一并到同一房間休息并發生性行為。事后,兩人結伴外出游玩及用膳。29日謝女報警稱遭強奸。司警調查認為,謝女所言的遭對方強奸不實,兩人疑因賭資問題起爭執,案件涉誣告移送檢察院處理。
其他的案情,基本都是類似的,男女案發前關系親密,或是結伴旅游開房,或是因為經濟糾紛。試想,如果這么案件發生在內地,這些強奸案是不是就構成了?再深一步講,究竟是什么樣的法律認識,讓這些內地女性有“底氣”去報警?難道跟近年來屢屢發生相親強奸案、訂婚強奸案、按摩強奸案、嫖娼強奸案等等,沒有關系嗎?
一直以來,司法機關、司法人員掌握的辦案標準就是,女性不同意,你又非要發生性關系,或是具有毆打等暴力行為(是可以制造的),或是醉酒等違背了女性的自愿原則(完全是自己想說什么就是什么),就會構成強奸罪。有一位從事刑事辦案多年的公安人員的文章是,辦案多年的感悟是,強奸案辦久了,就會產生一種錯覺,這是在替女“LM”收拾人嗎?
確實,強奸案多發生在熟人之間,《中國兒童防性侵十年觀察(2013-2023)》顯示,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其中2014年達87.87%,其他的年份多在70%至80%之間。
可是,如果僅是強調刑法里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而普遍將“違背婦女意志”作為強奸罪的成立條件,豈不是將刑事打擊的“開關”交給了女性?由此造成的被一些不良居心的女性所利用,造成的普遍性的社會刑事打擊風險,難道沒人關注嗎?
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刑事辦案理念,壞人,不僅是被控告強奸的男性,也可能是報案自己被強奸的女性!學習澳門,面對報案要具有兩面懷疑精神,既然打擊真正的強奸,又要打擊要挾達不到的陷害誣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