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詹周氏當然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只為在六月號《雜志》發表了一篇《為殺夫者辯》,于是小報上又熱鬧起來,有人說我是強詞奪理,死要出風頭;有人說我自己就活像詹周氏,所以要為她辯;也有人板起一副大義凜然的面孔感慨道:“詹周氏雖然很可憐,但這種殺夫之風卻斷不可開,故處以死刑是應當的。否則,又何以維綱常而儆效尤呢?”三說中以最后一說頂容易淆惑聽聞。
若說殺一個詹周氏便可以使別的女人聞而知畏,以后甘愿受壓迫,再也不敢自觸法網了,則真是把維持社會的公序良俗這回事看做太便當,仿佛棒下出孝子的古諺一般,孩子不聽話,只要狠命打屁股就是。而且一味嚴峻下去,在必要時還不惜犧牲一個孩子以威嚇其他孩子,使他們從此都戰戰兢兢,漸歸服帖,詹周氏初不料在無意中倒成為教育社會的工具了。
不過犧牲可沒有自己爬上祭壇的,他們苦了她;犧牲一個詹周氏固然不打緊,可憂的是單靠這么一個犧牲恐怕結果還是維持不了社會秩序,猶如酷吏傳中所載的來俊臣始終不能使其轄境媲美堯舜之治一般,同樣的秦始皇也不能殺絕儒生,白起也不能埋盡叛卒,一味用重典非但不能治亂世,結果反使其世更亂而已。
詹周氏殺夫雖然是故殺,但是決不是預謀殺人,這在供詞及初審判決書中可以證明的。在我國暫行新刑律及舊刑法中殺人罪本有預謀及未預謀之分,蓋其惡性有重輕,故而量刑也得有重輕才較公允。新刑法中無此兩者辨別,非不必有辨別,乃是擴張法官的裁量權限,使其權情節之輕重,得更多伸縮余地耳。然就近代刑事政策之趨勢言之,自應多從輕的方面著想,假如她是情有可原的話。故外國多倡廢除死刑之說,即或非執行不可,也應執行得文明一些,即使受刑者盡可能免除其痛苦是。
詹周氏的丈夫曾惡意虐待她,而且顯然是非法的,可惜她不知告訴,或不能告訴,結果一時變態心理發生,便私自執行報復了,法律一方面責其擅自,一方面責其過當,自然是應該的,但是,現在決不是“以牙還牙”時代,國家對于詹周氏也不能處罰得過當,雖然這上面再沒有能夠責罰國家的人或機關了。此案之癥結在于法官之頑舊,法醫之馬虎,及輿論界之迷于傳統的謬見。在私底下我也曾聽見許多與鄙見略同的論調,可惜就是沒有人肯說,因為犯不著,結果就好像人人皆曰可殺,只有蘇青與那個義務辯護的律師說不可殺了。
她的義務律師是由法院指定的,似乎別人也不能硬說他多事,或疑心他與詹周氏有什么特殊關系;只有蘇青好像太那個,既無言責,何必多此一辯來?然而我的動機是坦白的,不過不能已于言,希望“一吐為快”而已,自知必將挨罵無疑。
然而事情也有出于意外的,譬如今天我剛接到知堂先生 [按:即周作人] 的一封來信,其中一段有云:“日前讀《雜志》中大文,甚感同意,此種意見在此刻恐不免甚犯忌諱吧。
偶閱胡博士論學近著《在悲觀聲浪里的樂觀》民廿三年雙十節作)中提及民九前后,四川有十九歲女子殺了她十不全的殘廢丈夫,理由是‘我沒有別的法子可以避開他’。法院判徒刑十五年,司法部以為過輕,(胡君樂觀則因為民廿刑律定得更輕)將法官付懲戒。但以較現今則反動空氣尚還較少,因知識階級仍大抵贊成法官方面也。其實只要她們知道離婚(政府社會方面自然也須予以援助),則此種悲劇均可免除。唯在此刻亦無從說起,聞上海小報的論調真不成話也。”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我何必借詹周氏來出風頭?這種“風頭”我似乎已出得太多了,現在很想避些麻煩。我也決不會像詹周氏一般的癡心又糊涂,冤苦到死,一輩子就這樣完了,雖然活在這種殘忍瘋狂的世界里其實也沒有什么趣味。
這里多的是腐舊的人,以為殺人者死是天經地義,不知在緊急避難時推人墮水亦犯罪否?兵士沖鋒殺人亦犯罪否?孩子犯法亦處刑否?法律須合乎人情,因地因時而得能修改,而且目前早經修改過幾次了,大概一般庸眾以及自以為知識階級甚而至于一部分法官猶在做夢,以為真命天子還坐在龍廷上呢。若欲以威嚇為壓迫手段,則不如恢復包龍圖出世時代的一切刑罰,能夠進一步參照所畫或所塑的十殿閻王一般更好,有十八層地獄,如寒冰地獄啦,刀鋸地獄啦,落油鍋啦,喂毒蛇啦,推入血污池啦,……真是洋洋大觀,然后再弄個把愁眉苦臉的電影明星來扮詹周氏,讓她各式各樣苦頭都吃遍,人心恐怕還要快得多哩。
只是高興時第一須忍住些氣,別像戲文中所做頂開心也是頂掃興的一幕如“笑死牛皋”般才好。
附注:
據報載近來因囚糧缺乏,擬將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者都交保出去,免得他們餓死獄中,這是頗值得討論的一個權宜辦法。但我很疑心此種權宜之計是否也像四舍五入法一般,把無期徒刑的改為槍決,把判決死刑的提早執行,如此則囚糧更可省了,直至囚糧斷絕的一天,則刑罰種類只剩下兩種,即處死與放還是,不知法官在自由心證之際定罪將主張從重乎?抑從輕乎?在量刑之際又將決定將犯人處死乎?放走乎?
(原載 蘇青散文集《飲食男女》,天地出版社1945年7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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