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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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夏先生(37歲)因嗓子疼于16時許到診所就診,診所葛醫生(女)為其診治,診斷為扁桃體發炎。因患者本人不愿吃藥堅持輸液,其在未書寫處方的情況下,從藥房內親自挑選頭孢呋辛鈉等藥品對患者進行輸液治療。護士吳某將頭孢呋辛鈉注入輸液瓶稀釋后,護士古某攜輸液瓶到大廳為患者輸液。半小時左右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等不良反應,護士吳某叫來診所負責人沐醫生(葛醫生丈夫),沐醫生得知是葛醫生治療后,連忙叫來劉醫生一同對患者使用腎上腺素等藥物進行搶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期間,沐醫生指使護士吳某偽造一份署名為王醫生的處方箋,指使劉醫生偽造一份署名為王醫生的病歷本,并電話告知王醫生相關情況,讓王醫生冒充系患者的主治醫生。120急救車到達后,繼續對患者進行搶救,并送往區醫院進行搶救。后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家屬報警,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王醫生編造自己診治患者的事實,護士吳某編造王醫生診治患者的事實。公安機關以非法行醫罪立案,檢察院認為葛醫生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在診所內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致患者死亡,以其犯非法行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訴訟中,被告人葛醫生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其辯稱自己不是非法行醫,非法行醫指的是沒有證,其和丈夫沐醫生是有營業執照的,患者的死因不能認為和頭孢有關系。公訴機關認為本案的前提是葛醫生本就不具備行醫資格,其為患者提供診療行為本就觸犯了刑法,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其非法行醫的基礎犯罪行為,而不是其行為是否規范,本案因果關系的評價依據是鑒定人做出的客觀的死亡原因分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診所法定代表人劉某,注冊有四名醫師,分別為劉醫生、張某、于某、古某。另有兩名多地點執業備案醫師,分別為沐醫生、王醫生。后沐醫生與劉某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沐醫生負責該診所人員的聘任、管理、酬勞,該診所發生的事故糾紛(包括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由沐醫生承擔。被告人葛醫生系沐醫生之妻,醫學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所學專業為西醫專業。未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其兩年前到診所工作后,長期以醫生身份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沐醫生明知但仍然允許。
區衛計委出具的證明,診所法人向區衛計委提交在此地址重新辦理醫療機構的申請材料,目前正在進一步審核中,該機構名稱仍為原名稱。截至目前,診所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依法執業的條件。未查到葛醫生的醫師注冊信息;未查到護士古某的護士注冊信息。
甲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認為,“行醫者”在未對患者做頭孢曲松鈉過敏試驗的情況下用藥,輸液后發生頭孢曲松鈉過敏反應,導致其過敏性休克死亡。患者符合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導致過敏性休克死亡,“行醫”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乙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認為,患者未見致死性疾病改變,無機械性損傷致其死亡的證據。其在注射頭孢呋辛鈉后十分鐘左右出現呼吸困難癥狀,并經搶救無效死亡,故認為患者符合注射頭孢呋辛鈉導致過敏性休克死亡的特點。由于診所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未有“病歷”材料記載,存在過錯。同時使本次鑒定無書面材料評價行醫人員對患者的診斷是否正確、用藥是否合理,并且在使用頭孢呋辛鈉前是否進行過敏史詢問等,故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委托單位調查明確上述問題后確認。
法院另查明,庭審結束后,沐醫生、葛醫生先行賠償了死者近親屬人民幣80萬元,取得了諒解。沐醫生因涉嫌非法行醫罪、劉醫生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王醫生、護士吳某涉嫌包庇罪已被檢察院另案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葛醫生未取得行醫資格,卻長期在沒有執業醫師的監督、指導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臨床診療活動獨立行醫,其行為給患者帶來了嚴重的風險,應當認定為非法行醫行為。本案中根據其供述,其開具頭孢類藥物為患者進行輸液,并不是基于患者的病情需要,而是基于患者的要求,也說明了這一點。其無資格行醫,卻非法行醫,造成患者死亡,應負主要責任,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其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葛醫生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自己不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而是屬于“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情況。其對患者的診治及開具的藥物符合診療規范,患者死亡屬于使用未規定做過敏試驗的藥物引起過敏反應導致死亡的意外醫療,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在醫療行業,每一次診療行為都關乎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一旦出現違規操作,后果可能不堪設想。一張小小的醫師資格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僅是法律對從業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現實中,仍有部分人鋌而走險,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違法開展診療活動,最終害人害己。本案診所接診“醫生”“護士”無證行醫、偽造處方等一系列違規操作,最終導致“葛醫生”因非法行醫罪被判處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診所其他涉案人員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葛醫生在上訴中提出自己屬于“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 的情況,且對患者的診治及開具的藥物符合診療規范,患者死亡屬于意外醫療事故。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葛醫生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經診所負責人默許下獨立從事醫療活動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
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后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醫療機構進行處罰,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亦有明確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造成患者損害的,并非一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應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本案中葛醫生并非剛畢業的醫學專業人員,不但未取得醫師資格,且在沒有任何醫師的授權和指導下長期獨立進行診療活動,造成一名就診人死亡,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法行醫罪,而非醫療事故罪。雖然其非法行醫行為得到診所負責人的默許,但不能阻卻非法行醫罪的成立。其二審上訴理由,反映出部分醫務人員對醫療法規和自身法律責任的模糊認識,也提醒醫療機構在日常醫療活動中,必須時刻強化法律意識,嚴格依法執業,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另外,在公眾認知中,“非法行醫”往往指向無證的街頭游醫或黑診所,而本案中沐醫生作為具有合法資質的執業醫師,怎會構成非法行醫?根據法律規定,除上述“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屬于非法行醫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也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情形之一。本案中雖然診所法定代表人登記為劉某,但沐醫生與劉某簽訂了合作協議,使沐醫生成為診所的實際控制人,而該診所正處于“原許可證失效、新申請未獲批”的無證狀態。沐醫生明知妻子葛某無執業資格,仍允許其長期獨立接診,同時允許未注冊護士古某從事護理工作。這種組織化使用無證人員的行為,遠超“管理疏忽”范疇直接參與違法診療,構成非法行醫的共犯。且搶救過程中沐醫生親自指揮用藥,此時診所仍處于無證行醫狀態,其行為直接融入非法診療活動,事發后指使其他人員作偽證,因此,即使其本人具有多地點執業的醫師資格,檢察機關也以非法行醫罪對其提起公訴。
在這起診所輸液致患者死亡事件中,除了葛醫生因非法行醫罪受到法律制裁外,沐醫生、劉醫生、王醫生和護士吳某等人的行為也分別構成了非法行醫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和包庇罪。該案暴露出醫療行業中存在的系統性法律風險,從非法行醫到偽造證據,從包庇犯罪到偽造證據,每個環節都凸顯了法律意識淡薄和合規管理缺失的嚴重后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深刻認識到,醫療行為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問題—— 一張執業許可證、一份規范的病歷、一次合法的操作,都是守護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防線。在醫療行為中必須嚴格依法執業,堅守職業道德底線,不得參與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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