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師因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被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罪,最終獲刑四年。這一判決在律師界和社會上引發了巨大爭議,許多人對此憤憤不平:為農民工追討血汗錢的正義之舉,何以淪為違法犯罪?法院的判決揭示了表象之下的關鍵事實:這場所謂的“農民工討薪”,實際上是利用法律對農民工特殊保護的幌子,為包工頭追討已被拖欠的工程款。而悲劇的根源,則深植于建筑工程層層轉包的亂象和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執行中的漏洞。
?案件核心脈絡:層層轉包與債務困局?
案件的起點是2017年,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隨后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了?無施工資質?的個體包工頭趙某。趙某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米某,米某再分包給陳某,最終由陳某雇傭農民工進行實際施工。
問題的核心在于債務鏈:
?工程款拖欠:? 趙某拖欠分包商米某高達432萬元的工程款。
?工資已付:? 迫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雖2020年實施,但此前政策精神類似)的法律壓力和對農民工的責任感,米某(可能聯合陳某)?已先行墊付?了其施工范圍內(包括陳某部分)農民工的工資。
?追償無門:? 米某、陳某面臨雙重困境:其一,趙某因涉嫌犯罪被捕,償還能力基本喪失;其二,依據合同相對性,他們只能向直接上家趙某追討工程款,難以直接向上兩級(粥店建筑公司)主張權利。即便通過訴訟勝訴,面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趙某,工程款也極可能成為“法律白條”。
?“討薪策略”的誕生與執行?
正是在這種“常規維權路徑失效”的絕望中,米某、陳某(可能受清欠辦推薦)找到了高丙芳律師。傳統的工程款追索路徑看似山窮水盡,而法律對農民工工資的特殊保護政策(如施工總承包單位粥店建筑公司需開設農民工工資專戶,并負有監督支付、甚至先行墊付或清償的連帶責任)提供了一條“捷徑”思路:
?訴訟策略的核心轉換:? 將“追討趙某拖欠米某/陳某的工程款”(合同之債)包裝成“農民工向趙某及粥店建筑公司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工資支付義務)。
?法律邏輯利用:? 利用法律對農民工工資的清欠優先權、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連帶責任等規定,打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直接向更有支付能力的粥店建筑公司施壓,極大提高了款項回收的可能性。
?具體操作:? 高丙芳律師團隊指導或協助制作了《2017工資發放表》(顯示應付、已付、欠付金額),并找到了75名農民工在授權委托書和民事起訴狀上簽字。隨后,以這75名農民工名義提起討薪訴訟,最終獲得74份勝訴判決。
?虛假訴訟的指控與爭議焦點?
案件的轉折點在于檢察院的抗訴和后續調查:
?農民工證詞反轉:? 當檢察院核實情況時,部分農民工(十余人)表示對訴訟“不知情”,其余則明確表示工資?已被米某/陳某結清?。
?核心指控形成:? 檢方及法院認為,高丙芳律師在?明知或應知?農民工工資已由米某/陳某支付完畢、不存在真實工資拖欠的情況下,仍策劃、組織并代理了以追討虛構的“農民工工資”為名、實為追討工程款的訴訟活動,構成虛假訴訟罪。
?爭議的核心在于:?
?高丙芳的“知情”狀態:? 起訴前,高丙芳律師是否確切知道米某/陳某已全額付清農民工工資?法院依據米某、陳某的指認(為換取從輕處罰)以及案件情節(如米某此前曾多次以農民工名義上訪)推定其知情。但支持高丙芳的觀點認為,她可能基于米某/陳某“工程款拖欠導致需‘墊付’工資”的說法(這本身在工程領域常見),且持有農民工簽字的委托書和起訴書,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明知虛假。
?簽字文件的效力與真偽:? 75名農民工在委托書和起訴書上的簽字是否真實?是否是在充分知情、理解訴訟目的(追討已付工資?追討工程款?)的情況下簽署?如果簽字屬實且自愿,即使事后反悔,律師據此代理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如果存在偽造簽名,責任應由誰承擔(律師還是當事人)?
?訴訟目的的合法性邊界:? ?這是最大的法律和倫理爭議點。? 支持高丙芳無罪的觀點認為:
粥店建筑公司向無資質趙某轉包違法,趙某拖欠米某工程款事實存在,米某已墊付農民工工資導致自身損失巨大。
工程款中很大比例本就是人工成本(農民工工資)。通過農民工工資保障渠道追索工程款,實質是讓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其違法轉包行為和對下游債務監管不力承擔最終責任,具有實質正義性,不應認定為犯罪。
此舉雖利用了特殊保護政策的形式,但針對的是真實存在的債務(工程款),并未憑空捏造債務,旨在克服執行難,是對現有制度缺陷的一種“曲線救國”,不應簡單等同于無中生有的虛假訴訟。
若此舉被判有罪,將極大削弱對下游包工頭和農民工的保護,變相縱容上游企業惡意拖欠。
?律師審查義務的邊界:? 律師在代理群體性訴訟時,對當事人陳述和提供證據的核實義務應達到何種程度?是否需要對每個農民工的工資發放情況逐一進行實質性的、穿透式的核查?(尤其是在當事人已提供完整簽字文件的情況下)要求律師像司法機關一樣進行深入調查是否現實?這是否會過度增加律師執業風險?
?判決的邏輯與警示意義?
法院最終認定高丙芳構成虛假訴訟罪,其核心邏輯在于:
?捏造事實:? 訴訟主張的“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核心法律事實是虛假的(工資已付)。
?主觀故意:? 高丙芳作為專業律師,有能力且應預見到利用農民工名義追討已結清工資之外的款項(工程款)涉及虛構債務,且可能存在隱瞞真相的情況。
?妨害司法秩序:? 該系列訴訟占用了司法資源,并可能導致法院基于虛假事實作出錯誤判決和執行。
?結論與反思?
高丙芳案絕非簡單的“律師為農民工維權反被定罪”的故事,它是中國建筑工程領域“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痼疾、工程款拖欠頑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在執行層面碰撞出的一個復雜悲劇。
值得注意的是,建設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是常見現象,而法律對農民工工資的強制性保障要求,迫使一些工程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施工隊不得不想辦法優先墊支農民工工資,工程結束后施工隊或者承包商為了追要工程款,往往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進行維權活動,這是一個尷尬的現實,如果律師把握不好很容易陷入以農民工名義討要工程款的法律陷阱。
?制度與現實的沖突:? 法律設定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保障責任,是為了解決末端支付問題。但現實中,工程款拖欠導致下游分包商無力支付工資的情況普遍存在。高丙芳的策略,暴露了在違法轉包、債務鏈斷裂情況下,合法維權渠道的失效以及部分人試圖“借用”最強力保護機制(農民工工資保障)來解決次生問題(工程款回收)的灰色操作。
?律師執業風險的警示:? 該案對律師行業敲響了沉重的警鐘。它昭示:
對當事人陳述(尤其是涉及關鍵事實如款項支付情況)絕不能輕信,必須進行更審慎、獨立的核查,保留核查痕跡。
在代理群體性、敏感性案件時,風險意識要提到最高,對訴訟策略的合法性邊界要有極其清醒的認識,特別是涉及利用特殊保護政策時。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簽名文件)的真偽性、簽署人的真實意愿及理解程度,需盡到更嚴格的注意義務,不能僅做“形式審查”。律師需要平衡代理職責與防止被卷入當事人欺詐的風險。
?爭議的持續與深遠影響:? 圍繞案件定性的爭論仍在繼續。一方認為判決捍衛了司法秩序,打擊了濫用訴訟程序的行為;另一方則認為這是對律師利用法律工具為弱勢群體(此處指被拖欠工程款的下游包工頭最終影響農民工生計)爭取權益的過度刑事化,可能加劇工程欠款領域的執行難,并導致律師在處理復雜敏感案件時畏首畏尾。
高丙芳的悲劇,是個人執業風險與行業系統性風險交織的結果。它迫使法律共同體和社會深入反思:如何在嚴厲打擊真正惡意虛假訴訟的同時,避免傷及那些在制度夾縫中艱難尋求實質正義的探索?如何完善工程領域的監管和支付保障機制,從根本上減少“討薪變討債”、“維權變違法”的困境?這不僅是高丙芳個人的教訓,更是推動相關制度走向完善、明確各方責任邊界的深刻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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