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定向醫學生成為眾多考生眼中的“香餑餑”。6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四川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因定向醫學生違約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女子王某先后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但其研究生畢業后卻不履行協議。最終,經法院審理判決,兩份協議解除,扣除王某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9萬元,王某賠償定向就業單位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9萬元。
▲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女子參加定向醫學生培養計劃
研究生畢業不履行協議,選擇自行就業被起訴
2016年7月,王某參加雅安市某縣的定向醫學生培養計劃,承諾在完成五年臨床醫學專業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業單位指定的某鄉鎮衛生院工作六年以上。同年8月,王某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了《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王某在本科學習期間享受免除學費、住宿費,并獲得適當生活費補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務義務,需退還大學期間享受減免的學費補助費等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9萬元。
一晃四年過去了,在大學畢業前,王某萌生了考研的想法。2020年4月,她主動聯系定向就業單位,提交了一份申請書。“我是一名定向醫學生,為了提升自身學識,更好地服務于當地,救治更多病人,現申請參加2021年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懇請貴單位批準。”王某在申請書中誠懇地表達了考研深造的意愿。
為提升邊遠鄉鎮醫生的專業能力和醫療服務水平,定向就業單位經商議后同意王某考研,約定王某研究生畢業后需履行服務合同義務。王某也于同年6月提交一份《承諾書》,承諾如果定向就業單位同意自己考研深造,自己將遵守此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的內容,并按時進行定向服務。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然而,在準備入學之際,她卻主動向定向就業單位申請解除定向培養協議。
對此,定向就業單位明確表示不同意解約。最終雙方經協商,簽訂了《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再次確認王某研究生畢業后需履行服務合同義務,同時明確約定若王某違約,需要退還定向就業單位已支付的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2萬元。同時,在簽署《補充協議》時,王某繳納了履約保證金9萬元,雙方約定待王某學成歸來,到工作崗位報到時予以退還。
三年過去,王某順利完成研究生學業,但她已選擇在大城市自行就業,拒不到崗履行定向服務義務,也拒絕退還培養費用和剩余的違約金。
該定向就業單位遂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定向就業單位退還已享受的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法院認定女子的行為構成違約
若不愿履行義務,可能被列入相關行業信用黑名單
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以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王某在享受國家財政資金補助,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培養后,未按照《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的約定完成6年服務年限,并在服務期限內拒不到崗,且已自行就業,這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關于違約賠償金額的認定,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向定向就業單位申請考研時,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王某研究生畢業后應履行定向服務,如違約應當向定向就業單位支付違約金12萬元。該約定應視為對此前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約定違約金為3萬元)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的變更,而非疊加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該定向就業單位與王某簽訂的《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定向醫學生培養協議申請考研補充協議》解除;扣除王某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9萬元,王某賠償定向就業單位培養費用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9萬元。現一審判決已生效,王某已履行完畢。
法官表示,“定向生”旨在助力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工作環境較為艱苦的行業培養急需人才。考生在自愿填報相關高校的定向就業招生志愿后,一旦被錄取,便需在入學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共同簽署定向就業協議,以確保未來畢業后能按照協議約定,返回原籍或指定行業工作。
法官提示,考生選擇“定向培養計劃”時,簽約前務必充分了解權利義務,重點關注服務期限、違約金計算、免責情況等,并評估自身意愿與長遠規劃,慎重做出承諾。一旦簽約,則應當踐行敬業、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承諾約定。若只追求權益而不愿履行義務,既違背了契約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被列入相關行業信用黑名單,影響職業生涯的發展。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楊珒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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