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無權要求退還投資款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片,一方的主要義務是對影片出資,主要權利是按投資比例享有發行收益權和署名。影片上映時未獲署名,該方當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全部投資款?
合同約定
2021年5月29日,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影,乙投資金額600萬元,享有影片發行凈收益的5%,甲負責影片的立項、拍攝、制作、送審、宣傳及發行等,乙享有“聯合出品方”的署名。
履行
2022年1月25日影片首映,但在公映影片中未標明乙為“聯合出品方”。
訴訟請求
乙主張甲違反署名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其訴請解除合同,要求甲退還全部投資款。
處理結果
支持解除請求,駁回退還全部投資款的請求。
評析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中,署名是否為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投資影片,署名和分配發行收益均是其合同目的,署名是無形財產權,在其無法實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投資影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取得發行收益,經濟利益是其主要的訴求,署名的價值不易評估,但通常不是當事人主要合同目的,署名無法實現時,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該案中,法院持第一種觀點,認為署名是投資方的合同目的之一,甲未給予乙署名,構成根本違約,乙有權解除合同。本文認為該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甲、乙之間聯合投資影片,甲負責報審、拍攝、制作、宣傳和發行,乙的主要義務是對影片出資,主要權利是分配發行收益和署名。影片已經上映。甲已經履行了報審、拍攝、制作、宣傳和發行義務,合同大部分義務均已履行完畢,在結算收入后即終止。于該種履行階段解除合同,消滅交易并非主流的處理方式。多數情形下,解除訴請被駁回的概率更高。
解除通常與退還投資款相伴。但不可一概而論,須結合具體履行情況而定。退還投資款的請求依據有二: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乙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投資款,甲收取乙投資款后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或其他必要的用途。如果乙支付投資款后,甲未實際使用投資款,未啟動項目,影片未籌備、開機拍攝,則乙實際未履行合同義務,該情形下解除合同具備恢復原狀的條件,甲應將收取的投資款退還乙。如果乙支付投資款后,甲履行合同義務,則根據履行情況和各自的過錯等因素處理投資款。具體而言,甲嚴格履行拍攝制作及宣發義務,乙所付投資款已被用于影片項目,轉化為影片及收益權,則投資款不能恢復原狀;此外,基于退還投資款系賠償損失請求權的性質,賠償損失以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乙所付投資款已轉化為收益權,在甲未作出拒絕分配發行收益表示的情形下,乙的收益權能夠實現,支付投資款與結算發行收益具有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系,甲若同意向乙結算收益,則乙支付的投資款已可獲得對待給付,可實現權益訴求,無法再退還。而且,甲的違約行為是未給乙署名,該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后果不是乙發行收益權的喪失,而是署名未實現,是無形財產權的喪失,未給乙署名的違約行為導致署名未實現的損害后果,甲賠償無署名損害后果即足以使乙實現權利救濟,乙以其署名未實現為由要求甲退還投資款欠缺依據。
應予注意的是,即便甲未嚴格履行拍攝制作宣發義務,在合同解除時,投資款也未必會足額退還,如果對于合同的解除雙方都有過錯,對無法履行的均有責任,或者雙方均有違約行為,那么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及違約行為分配責任,投資款只能部分返還。
參考判例: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918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629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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