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現場實拍
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為保證發包人能夠按時支付工程款,會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約定違約金。同時,因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還會導致承包人存在資金占用損失,此時雙方亦會約定逾期付款利息。
當承包人向法院同時主張利息與違約金,且利息與違約金皆未超過法定標準時,法院是否應嚴格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裁判,下面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557號
2013年1月23日,某甲公司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某乙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某甲公司進場施工。
2015年7月29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簽訂《7月29日補充協議》,約定:如某乙公司不能按約支付工程款,應按18%年利率計取所有未支付的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如某乙公司工程進度款支付不及時,按工程結算總價的1%支付某甲公司違約金。
2016年12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在此期間某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為5486789元,后雙方因工程價款問題發生糾紛,某甲公司為討要工程款將某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責任與利息。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對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予以確認,即按照《7月29日補充協議》約定的18%年利率標準計算。但關于違約金,原則上是合同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其功能以賠償性為主。
本案中,針對某乙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欠付工程款等違約行為,一審法院已按照雙方約定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判令某乙公司對某甲公司停工、窩工損失予以賠償。上述利息及損失賠償已足以填補某甲公司因某乙公司違反《7月29日補充協議》所產生的實際損失,故對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某甲公司上訴認為其主張的違約金責任是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為基礎,不應與停工、窩工損失進行相抵充。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但違約金的性質仍以補償性為主,以填補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以嚴厲懲罰違約方為目的。雖然《7月29日補充協議》約定,如一方違反該協議約定,需按工程結算總價的1%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客觀上某乙公司也的確存在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等違約行為,但某甲公司主張的年利率18%的工程款利息以及部分索賠費用已得到支持,足以填補某甲公司損失,某甲公司再上訴請求支付工程結算總價1%的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對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約定為年利率18%,未超過一般審判標準的上限24%,同時對違約金的約定為結算總價的1%,亦未超過正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約定。但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彌補損失作為違約金的主要功能的審判原則,在判決中認定年利率18%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索賠費用已經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
由此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對于一方同時主張違約金與利息的,即使雙方對違約金與利息的約定皆未超過法定標準,另一方仍可以主張違約金應該以對方的實際損失為限作為抗辯理由。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三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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