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征求《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西安市住建局在《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市政辦發〔2011〕6號)《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4〕35號)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城市先進經驗做法,起草了《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期限: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26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商品房、拆遷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在新建住宅小區項目用地紅線以內,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規劃條件,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建成后無償向政府移交所有權的公共用房或設施,主要包括:
(一)教育類:幼兒園;
(二)醫療衛生類: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衛生服務站;
(三)托育服務類:托兒所;
(四)社區管理服務類:社區服務中心(站)(含居委會、治安聯防站、殘疾人康復室)、文化活動中心(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社區食堂;
(五)養老服務類:養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
第四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區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明確規劃條件內配套服務設施規劃要求,負責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審批、規劃實施情況監督、規劃條件核實,不動產登記。
市區住建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對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市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統籌規劃各類配套服務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點位布局,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予以落實。其中,教育類由教育部門負責;社區管理服務和養老服務類由民政部門負責;托育服務和醫療衛生類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辦法,統籌做好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交接、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按照“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推動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服務設施的配建達到規范合理、標準統一、規模充足、功能完善、產權清晰、效能集約的目標。
第六條 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項目用地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規劃條件核實、同步竣工驗收并交付。分期開發的,可根據實際統籌規劃建設時序。
第七條 配套服務設施應當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中便于開展服務和活動的位置,不得配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或架空層,配置在二層以上的應配套公共通道。
第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資源規劃部門應明確配套服務設施的名稱、建筑面積等,并將其納入規劃條件。
資源規劃部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列出無償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清單與規劃條件一并納入合同。
資源規劃部門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時,應列出無償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清單,與規劃條件一并寫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總平圖應標明配套服務設施的名稱、建筑面積、坐落位置等具體內容,單列配套服務設施規劃指標,并注明“無償移交”字樣。
第十條 資源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及相關規范、標準,審核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指定一個接收管理單位,統一負責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過程監管協調和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開工建設前,涉及應移交配套服務設施的,
接收管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責任協議書》,作為建設監管和驗收移交的依據。協議書應明確設施名稱、建筑面積、坐落位置、移交標準、違約責任等具體事宜,確保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和雙方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確定的設置要求進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保證工程質量。未經資源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資源規劃部門應對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巡查,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為。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規劃條件核實時,應核查配套服務設施的實施情況,存在缺建、縮減規模、改變設置位置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不相符行為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并依據《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應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不得出售、出租,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不納入預售范圍。
第三章 移交和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規劃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通過30日內,建設單位應書面通知接收管理單位移交配套服務設施。交接后,接收管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協議書》。規劃建設相關資料一并移交。
第十七條 按《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責任協議書》約定標準完成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按時移交的,接收管理單位督促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可通過法律途徑收回。
第十八條 按《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責任協議書》約定標準建設的配套服務設施,接收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接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配合接收管理單位辦理配套服務設施的產權登記,在首次登記時,建設單位應提交滿足接收單位自行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材料。建設單位不配合辦理產權登記的,接收管理單位可依據本辦法自行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予以辦理。
配套服務設施產權登記涉及的稅費,符合相關稅法規定減免條件的享受稅費減免,不能減免的,稅費由建設單位和接收管理單位按稅法規定分別承擔。
第四章 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配套服務設施應按規劃審批的用途規范使用。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統籌調劑轄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配套服務設施使用性質。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對配套服務設施的使用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需要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管理維護,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后由接收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費各自承擔。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記入企業失信檔案。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土地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施行。《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市政辦發〔2011〕6號)和《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4〕35號)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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